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常見爭點整理@ 在不平中求平衡的天平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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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約結束之事由: (1)依約完工 定義[1]:「工程竣工後,廠商應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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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51318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常見爭點整理?半吊子學者
1.契約結束之事由:
(1)依約完工
定義[1]:「工程竣工後,廠商應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竣工報告,經機關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工程完工」
(2)未能完工
契約終止-使(繼續性)契約向將來消滅
契約解除-使(一時性)契約之效力溯及締約時消滅
2.契約結束之效果:
(1)依約完工:
進入驗收付款階段->瑕疵擔保(保固)責任開始
常見爭點:
I.竣工後因故未完成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機關是否得主張工程未完工而主張承商之逾期違約責任?
II實務見解:
(I)肯定說[2]:「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於未依當事人之約定,發生預期之結果前,尚難謂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
(II)否定說[3]:「工程竣工後之瑕疵,僅生瑕疵修補或減少價金請求問題,不能因未完成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謂工程未完工」
III.本科意見: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
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準此,似難僅以存有工程施作品質瑕疵之爭執而認定工程尚未完工,需以「竣工之工程項目及數量」與「契約所定工程項目及數量」比較,視兩者是否吻合而決定完工與否[4]。
(2)契約終止或解除:
進入結算程序[5]->另行發包、求償且不發還保證金[6](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
常見爭點:
I.工程契約因終止而歸於消滅時,就已完成之部分是否應負保固責任?
II.實務見解:
(I)肯定說[7]:「如無由保證廠商或接續工程廠商負責之特約,依契約本旨,縱令工程業已合法終止,承攬人仍需就已完成之工程部分負保固責任。
」
(II)否定說[8]:「保固之給付義務以合約架在為前提,合約暨已終止而向將來失效,則保固責任並未發生,且契約[9]上既明示『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方發生保固義務,自不應逾此文義另為解釋。
」
III.本科意見:
擬採否定說。
3.時效[10]:
(1)承攬人(承商)報酬請求權-2年
民法§127:「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2)其他請求權-1年
民法§514:「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7項
[2]最高法院95台上1242號民事判決
[3]最高法院89台上206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台上131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1台上2736號民事判決
[4]古嘉諄,工程契約之死,月旦法學教室,第70期,頁86,2008年8月
[5]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3項
[6]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4項
[7]台灣高等法院94重上更(一)90號民事判決
[8]花蓮地院87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9]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4項
[10]劉志鵬,「工程契約之時效」,收錄於古嘉諄、劉志鵬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頁23~頁27,元照出版,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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