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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769號函修正 ...
民國110年12月26日星期日13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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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歷史法規
法規類別:
行政/主計/歲計
名 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76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修正]三、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總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或撥充特定支出者,
其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支併列案款,應於年度開始前填具「收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表」,隨同分配預算
表附送。
(二)收支併列案款,應依法定預算切實執行,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預算外之收入,皆應
依有關規定辦理繳庫;特定收入如有超收,除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超支;如有短
收,其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為限。
(三)收支併列案款,其繳款書均應於科目代號前冠A符號,付款憑單科目代號後加填OA
符號,以利辦理支付。
(四)收支併列案款,如有非屬現金收支情形者,採「收支轉帳」方式處理;如係以前年
度業已發生而補列預算者,應分配於上半年度一次向庫辦理轉帳。
其以當年度發生
之收入為特定財源者,應俟收入發生後,如期向庫辦理轉帳。
(五)收支併列案款,其收入實現時間較支出需求時間落後,致收支無法配合,經財政部
核准有案者,採以「定期核結」方式辦理。
(六)收支併列案款,如採「先繳後支」者,支用機關應先查核收入繳庫後,再填具付款
憑單辦理支付。
(七)收支併列案款,如採「先繳後支」者,支用機關每月應至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
國庫署)網站列印「收支併列科目對帳單」核對。
另採「先繳後支」及「定期核結」者,支用機關須於十月至年度結束前,按月填具
「收支併列案款收支累計表」,將屬「先繳後支」及「定期核結」之各收入科目之
預算數、實際繳庫數及相對應支出科目之預算數、支領數彙送國庫署核辦。
(八)前述資料如有短收而超支者,由國庫署逕行通知支用機關辦理補繳或支出收回。
[修正]十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及債務舉借部分,已發生
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餘須經核准保留始得轉入
下年度繼續處理之收入、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連同債務舉借部分,應填
具保留數額表七份,檢附證明文件,於一月底前陳報主管機關(一份留存)核轉行政
院。
行政院核定之預算保留,應通知審計部、財政部、各該主管機關,並副知原編送機關
。
前項歲出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修正]十三、各機關於接獲保留核定或審計部修正決算增(減)列應付數、保留數後,應即據以填
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自動轉入下年度之應收款亦應辦理歲入保留分配),並比
照年度預算分配編送及核定程序辦理預算分配,其通知程序與申請預算保留相同,歲
出保留修改分配亦同。
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另由各機關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傳
送國庫署。
[修正]十四、各機關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
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預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
;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
負責收回。
各機關辦理前項先行預付,須編送「歲出保留款暫列數額表」,送國庫署據以建檔,
暫列數額表得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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