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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769號函修正 ... 民國110年12月26日星期日13時42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中央歷史法規 法規類別: 行政/主計/歲計 名  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76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修正]三、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總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或撥充特定支出者, 其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支併列案款,應於年度開始前填具「收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表」,隨同分配預算 表附送。

(二)收支併列案款,應依法定預算切實執行,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預算外之收入,皆應 依有關規定辦理繳庫;特定收入如有超收,除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超支;如有短 收,其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為限。

(三)收支併列案款,其繳款書均應於科目代號前冠A符號,付款憑單科目代號後加填OA 符號,以利辦理支付。

(四)收支併列案款,如有非屬現金收支情形者,採「收支轉帳」方式處理;如係以前年 度業已發生而補列預算者,應分配於上半年度一次向庫辦理轉帳。

其以當年度發生 之收入為特定財源者,應俟收入發生後,如期向庫辦理轉帳。

(五)收支併列案款,其收入實現時間較支出需求時間落後,致收支無法配合,經財政部 核准有案者,採以「定期核結」方式辦理。

(六)收支併列案款,如採「先繳後支」者,支用機關應先查核收入繳庫後,再填具付款 憑單辦理支付。

(七)收支併列案款,如採「先繳後支」者,支用機關每月應至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 國庫署)網站列印「收支併列科目對帳單」核對。

另採「先繳後支」及「定期核結」者,支用機關須於十月至年度結束前,按月填具 「收支併列案款收支累計表」,將屬「先繳後支」及「定期核結」之各收入科目之 預算數、實際繳庫數及相對應支出科目之預算數、支領數彙送國庫署核辦。

(八)前述資料如有短收而超支者,由國庫署逕行通知支用機關辦理補繳或支出收回。

 [修正]十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及債務舉借部分,已發生 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餘須經核准保留始得轉入 下年度繼續處理之收入、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連同債務舉借部分,應填 具保留數額表七份,檢附證明文件,於一月底前陳報主管機關(一份留存)核轉行政 院。

行政院核定之預算保留,應通知審計部、財政部、各該主管機關,並副知原編送機關 。

前項歲出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修正]十三、各機關於接獲保留核定或審計部修正決算增(減)列應付數、保留數後,應即據以填 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自動轉入下年度之應收款亦應辦理歲入保留分配),並比 照年度預算分配編送及核定程序辦理預算分配,其通知程序與申請預算保留相同,歲 出保留修改分配亦同。

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另由各機關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傳 送國庫署。

 [修正]十四、各機關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 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預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 ;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 負責收回。

各機關辦理前項先行預付,須編送「歲出保留款暫列數額表」,送國庫署據以建檔, 暫列數額表得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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