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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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90103344號函修正 ... 目前線上:575人,瀏覽人次:66351721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90103344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8點 法規體系: /行政/主計/歲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2000779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1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7859C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21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40008591B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21點;並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50006727C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21點;並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6000646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 1點;並自9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8000667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90007531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13點、第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1000007834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1010102845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10點、第12點、第13點、第14點、第18點,並 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1020103175C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8點、第12點、第13點、第14點、第19點,自103年1月 1日起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30103108C號函修正發布第 8點、第13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40102760C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7點、第15點至第19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2963C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4點、第6點、第8點、第12點、第13點、第16點、第19點,並自 106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048C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第4點、第10點、第13點、第14點、第18點、第20點,自107 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70102864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769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12點至第14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90103344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8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總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或 撥充特定支出者,其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支併列案款,應於年度開始前填具「收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 表」,隨同分配預算表附送。

(二)收支併列案款,應依法定預算切實執行,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 預算外之收入,皆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繳庫;特定收入如有超收 ,除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實現 之收入數為限。

(三)各機關執行前款經行政院核准之收支併列案款超支案件,應參 照申請修改分配預算之編送及核定程序,修正「收支併列案款 執行方式表」及相關表件。

(四)收支併列案款,其繳款書均應於科目代號前冠A符號,付款憑 單科目代號後加填OA符號,以利辦理支付。

(五)收支併列案款,如有非屬現金收支情形者,採「收支轉帳」方 式處理;如係以前年度業已發生而補列預算者,應分配於上半 年度一次向庫辦理轉帳。

其以當年度發生之收入為特定財源者 ,應俟收入發生後,如期向庫辦理轉帳。

(六)收支併列案款,其收入實現時間較支出需求時間落後,致收支 無法配合,經財政部核准有案者,採以「定期核結」方式辦理 。

(七)收支併列案款,如採「先繳後支」者,支用機關應先查核收入 繳庫後,再填具付款憑單辦理支付。

(八)收支併列案款,如採「先繳後支」者,支用機關每月應至財政 部國庫署(以下簡稱國庫署)網站列印「收支併列科目對帳單 」核對。

另採「先繳後支」及「定期核結」者,支用機關須於 十月至年度結束前,按月填具「收支併列案款收支累計表」, 將屬「先繳後支」及「定期核結」之各收入科目之預算數、實 際繳庫數及相對應支出科目之預算數、支領數彙送國庫署核辦 。

(九)前述資料如有短收而超支者,由國庫署逕行通知支用機關辦理 補繳或支出收回。

八、各機關公款之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掌握單一預算科目單日繳庫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收入 款項繳庫訊息時,應於繳庫二週前,至國庫署網站辦理通報。

(二)各機關公款之支付,其當日單筆付款憑單單一預算科目支付金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日累積支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者,應於簽具付款憑單之五個工作日前,於國庫署網站登 錄通報。

未依規定辦理通報之支付事項,財政部得視當時國庫 狀況,調整該項支出之支付日期。

(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及「中華民國國庫支票」,除支付 零用金及每月發放薪津及其他依規定得代領轉發之款項外,支 票非因付給政府之債權人或為約定債務之償付,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代簽人應拒絕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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