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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十一條(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慰問金之請領).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民政 名  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非現行版本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69年5月14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384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一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第六十一條(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慰問金之請領)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 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 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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