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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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

但候選人及政黨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政見內容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選舉行政 名  稱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093150476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第八條 前條政見內容,應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政見欄位版面內為之。

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

但候選人及政黨 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

前二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黑白或灰階JPG格 式存取。

未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或繳送之電子檔格式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補送或 修改;屆期未補送、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修正] 第十條 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候選人及政黨政見,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

繳送之個人資 料、政見稿及電子檔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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