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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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 ... 民國110年12月26日星期日13時46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中央現行法規 法規類別: 行政/主計/歲計 名  稱: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刪除第八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1. 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pdf 2. 附表二-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odt 修正內容 [修正]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附表]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修正]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 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 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 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 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刪除]八、(刪除)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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