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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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104年5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總統104年5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0400058191號令公布,自104年5月22日起有關改名限制及次數規定如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1.同時在一公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