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資本不實有刑責! | 宏吉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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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九條規定,股東有據實繳納股款之義務,所以若有向事務所或金主短期借貸資本額所需資金之情事,此舉已同時違反下列法條: 1.公司法第九條(不實繳納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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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3.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際案例(一): A君於95年曾透過不肖記帳事務所代墊資金成立資本額200萬元之OOO有限公司,之後該公司雖於97年間結束營業,但因該不肖記帳事務所遭人檢舉此件不法情事,其經辦過之案件亦全部追查,A君於99年9月遭檢察官傳喚到案認罪。

A君之後將無法申請無刑事記錄證明(俗稱的良民證)。

實務案例(二): 中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於設立登記時無法收足股款者頻增,對想藉由代客記帳業者提供之不實資金證明辦理公司登記之負責人需注意了,此行為已違反公司法規定。

該局呼籲公司負責人不要為了圖一時之便利,而以不實之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一經查獲,該公司不僅遭撤銷登記外,負責人還需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該局於審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篩選利息所得異常案件,經調閱銀行資金往來記錄加以查核後,發現該帳戶是代客記帳業者利用人頭所開立的,以提供資金轉入其客戶之帳戶,待取得存款證明,再將存款全數提領完畢,藉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司之增資或設立登記,從中賺取高額利息收入及代辦登記之報酬。

是該局除對事務所負責人予補徵綜所稅三百餘萬元;罰鍰一百五十餘萬外,還移請法院審理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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