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應包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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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應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應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故契約之總價額即為銷售額,如約定按實際完成數量結算價款,應依實際完成數量按合約估價明細之單價計算出之總價款開立銷售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總額;如因違約遭委託人扣減合約款,應依規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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