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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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說明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薦證廣告:指廣告薦證者,於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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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
民國102年11月07日
非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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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本規範說明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薦證廣告:指廣告薦證者,於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反映
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成之
廣告或對外發表之表示。
(二)廣告薦證者(以下簡稱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薦證廣告中反
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其可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及一般消費者。
(三)利益關係:係指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
他有償等關係。
┌───────────────────────────┐
│範例一:│
│某遊樂園於廣告中引述某知名電視旅遊節目主持人對該遊樂園│
│之評語,該廣告即屬一種薦證廣告,因為消費者會將廣告內容│
│視為該主持人之意見,而非遊樂園老闆之意見。
故如廣告引述│
│之內容係將該主持人談話全文加以竄改或斷章取義,致無法忠│
│實反映該主持人之意見時,即可能涉及違法。
│
││
│範例二:│
│某運動廠商邀請一知名奧運網球金牌得主拍攝新款網球鞋之電│
│視廣告,並於廣告中陳述該廠牌網球鞋之設計符合人體工學,│
│不僅具舒適性,且可提升運動表現及成績。
在此廣告中,即便│
│該運動員僅在分享個人的感受及心得,消費者仍將認其係為運│
│動廠商作薦證,原因在於消費者直覺認為奧運金牌得主所具有│
│的運動專業能力,足以判斷其所陳述的意見必為真實可信且經│
│得起驗證的,亦即,其於廣告中所言不僅代表廣告主的意見,│
│同時也反映其個人之見解及觀點,故此情形亦符合薦證廣告之│
│定義。
│
││
│範例三:│
│某鍋具電視廣告播放一知名爆炸頭名廚使用該品牌快鍋等鍋具│
│輕鬆料理一桌豐盛年菜的畫面,縱使廣告中未出現該名廚之聲│
│音(或口頭陳述、意見),該廣告仍可視為其為該品牌鍋具所│
│作之薦證廣告。
│
││
│範例四:│
│某濃縮洗衣精電視廣告播放兩年輕少婦陪同稚齡女兒阿珠、阿│
│花於公園嬉戲之畫面,阿珠及阿花穿著她們母親於去年大拍賣│
│時購買之相同款式花色洋裝,阿珠的洋裝嚴重褪色,阿花的洋│
│裝則鮮豔如新,阿花的媽咪馬上告訴阿珠的媽咪,她現在所使│
│用的某品牌濃縮洗衣精,固色效果很神奇,可使衣服色彩常保│
│如新,而阿珠的媽咪立刻表示她也要買來試試看。
類似此種取│
│材自真實生活,且明顯為虛構之廣告內容,非屬本規範說明所│
│稱的薦證廣告。
│
││
│範例五:│
│某通信業電視廣告中,出現一身著深色套裝、貌似專業秘書之│
│不知名年輕女子,於鏡頭前娓娓道出其能提供全年無休、全天│
│24小時服務,可協助老闆過濾電話、記錄留言……等工作,│
│請消費者給她一個機會為大家服務云云。
由於消費者會認為該│
│陌生女子係代表廣告主陳述該公司通信服務內容,而非表達她│
│個人之意見,故該廣告非屬薦證廣告。
│
└───────────────────────────┘
檢視現行法條
3
三、廣告主對於薦證廣告行為,應依下列原則處理,否則即有違反本法規
定之虞:
(一)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
結果,不得有任何欺罔或引用無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之表現或表示
。
(二)以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者,薦證廣告商品或
服務之內容或品質變更時,廣告主須有正當理由足以確信該薦證者
於廣告刊播期間內,並未變更其於廣告中對所薦證商品或服務所表
達之見解。
(三)以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廣告,或於薦證廣告中之內容明示或
暗示薦證者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專家時,該薦證者須確實具有
該方面之專業知識或技術,且其薦證意見須與其他具有相同專業或
技術之人所為之驗證結果一致。
(四)以消費者之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須符合以下要件:
1、該消費者於薦證當時即須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
以非真實之使用者作為薦證時,在廣告中應明示該薦證者並非廣
告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
2、除薦證內容有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外,廣告中應明示在廣告所設
定之情況下,消費者所可能獲得之使用結果,或在某些條件下,
消費者始可能達成該薦證廣告所揭示之效果。
(五)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
廣告中充分揭露。
┌───────────────────────────┐
│範例一:│
│一當紅名模在電視廣告中陳述某廠牌除濕劑具有良好之除濕效│
│果,非常有助其保存名牌服飾、皮鞋、皮件等。
在此情況下,│
│該名模必須確實有使用該廠牌除濕劑,始可作此種薦證廣告,│
│日後倘該除濕劑成分有所變更時(如添加更有效的防霉配方致│
│氣味有所改變),廣告主必須先洽詢該名模,確認其有繼續使│
│用該除濕劑,且仍同意其之前於廣告中所為之薦證內容,廣告│
│主始可繼續播出上開廣告。
│
││
│範例二:│
│某電視廣告播放一名水電師傅在整修房屋現場工作的畫面,並│
│由主持人介紹說「阿祿師是個有30多年水電裝修經驗的老師│
│傅,現在我們就請他來試一試這7個看不出廠牌名稱的電燈│
│泡,然後告訴我們哪一個燈泡的照明效果最佳」,廣告描述該│
│水電師傅試裝後,挑出了廣告主所銷售的電燈泡,並隨即接受│
│主持人訪問說明其選擇的理由。
此種情形,即符合本規範說明│
│所稱的專家薦證。
│
││
│範例三:│
│某連鎖瘦身機構之廣告中出現一位被描述為「營養師」之薦證│
│人,明示或暗示該薦證人受過專業訓練,並具相關經驗,足可│
│幫助、指導他人有效地塑身、美容。
倘該薦證人真實之身分非│
│為「營養師」,該廣告即可能涉有不實。
│
││
│範例四:│
│某開飲機廠商於廣告中宣稱其產品業經「工研院」測試通過並│
│獲有證書,保證消費者不會喝到生水云云。
因多數消費者認為│
│「工研院」係屬一公正獨立的測試機構,必定具備專業知識以│
│判斷開飲機的效能,且不致掣發證書予未經有效科學方法測試│
│之產品,此種情形即符合本規範說明所稱之機構薦證,故除非│
│「工研院」確曾以有效之科學方法,對廣告之開飲機進行測試│
│,且測試結果可以支持該薦證廣告所傳達的訊息,否則該廣告│
│仍有違法之虞。
│
││
│範例五:│
│某保健儀器廠商在廣告中宣稱其產品榮獲某專業人員公會的推│
│薦,該廣告即可視為一種機構薦證廣告。
因消費者極可能將該│
│公會當成足以判斷保健儀器好壞的專家,故該公會所為的薦證│
│,必須獲得業經該公會認可之專家(至少一名以上)進行評估│
│分析所得結果之支持,或符合該公會先前為評鑑保健儀器所訂│
│定的標準,萬不可援用為替廣告廠商背書而量身設計之臨時的│
│、特定的標準。
│
││
│範例六:│
│某知名電影明星於廣告中推薦某項特定商品,並提及該商品之│
│品質與個人偏好。
此一薦證廣告當然必須反映其真實之意見或│
│經驗,但該電影明星因為代言薦證而獲有報償及其與廣告主間│
│存有利益關係,則無需揭露,因此種報酬與利益關係是一般大│
│眾可合理預期的。
│
││
│範例七:│
│某大專學生為頗知名的視訊遊戲達人,在其所經營個人網誌或│
│稱「部落格」上張貼有關遊戲經驗之文章。
其部落格讀者經常│
│閱讀其所發表有關視訊遊戲軟硬體之意見。
某個新上市視訊遊│
│戲系統之製造商依慣例免費寄給該學生一套新系統,並要求他│
│在部落格上撰寫評論文章。
他測試了新的遊戲系統,並撰寫有│
│利的評論。
因其評論是透過消費者自營媒體傳播,故其與廣告│
│主之關係並不顯著,讀者不太可能可以合理預期他免費獲得視│
│訊遊戲系統以交換他撰寫的產品評論文章,考量該視訊遊戲系│
│統的價額,此一事實可能嚴重影響讀者對其薦證內容之可信度│
│評價。
因此,該部落格須清楚明確地揭露作者收到免費視訊遊│
│戲系統之事實。
製造商應在提供遊戲系統時,提醒並監督作者│
│應揭露此一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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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薦證廣告之內容以比較廣告方式為之者,如其對自身商品或服務並無
不實,而對他人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情事者,依
其具體情形可能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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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薦證廣告以社群網站推文方式為之,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
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而未於廣告中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者,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前項社群網站推文包括網路部落客推文及論壇發言等方式。
┌────────────────────────────┐
│範例:│
│某一網路留言板專門提供MP3播放器使用者討論新的音樂下載│
│技術。
他們交換各種有關播放裝置的新產品、新應用、及新功能│
│。
某家在播放裝置產品業界具領導地位廠商的一名員工,其身分│
│不為留言板使用社群所知悉,他在討論板上張貼促銷該製造商產│
│品的訊息。
如果知道貼文者受僱於廠商,可能影響到他的薦證內│
│容可信度。
因此,張貼者應清楚明確地向留言板會員及讀者揭露│
│他與製造商的關係。
製造商應提醒並監督張貼者揭露此一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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