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未收工程款,仍應依合約開發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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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的規定,包作業應該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縱使工程款未收到,該營業人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營業人自備材料承包乙營業人工程,於完成工程後,依合約向乙營業人請款600萬元,但乙營業人拒絕付款,嗣經國稅局查獲甲營業人未開立發票,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28萬餘元。

甲營業人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最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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