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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職務歸系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一項)職務應依左列規定予以歸系: (一)一職務之全部 ... 是以,各機關組織法規定所定之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職稱性質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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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 職務歸系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一項)職務應依左列規定予以 歸系: (一)一職務之全部工作項目性質,均屬於同一職系者,以其工作 性質為準。

(二)一職務之各工作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 任程度不相當者,以其責任程度較高之工作性質為準。

(三)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 作責任程序相當者,以其工作時間較多之工作性質為準。

(第二項)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 ,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相當,工作時間相同者,如屬非主管 職務,應由歸系機關調整工作,並依前項一、二、三款規定 辦理歸系;如係主管職務因業務需要必須同時歸入兩職系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

」是以,各機關組織法規定所定之職 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職稱性質相當。

二、為配合新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實施,今後對於部分業務兼具技術 性之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擬同時歸入行政性與技術性兩職系之職 務歸系案,請依照左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依機關組織法規規定,該機關業務內容確實具有相當之技術 性,或其機關技術職稱之員額數占該機關編制員額總數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得同時歸入行政性與技術性雙職系 (二)至於依據機關組織法規仍無法認定其機關或單位之業務內容 是否具有相當之技術性時,得按其機關同層級主管職務總員 額數三分之一比例,同時歸入行政性與技術性兩職系,亦即 機關首長仍宜歸入行政性職系、副首長一人,或其中一人及 單位主管三分之一得同時歸入行政性與技術性雙職系,俾符 合機關之業務需要。

(銓敘部81.8.26.(81)臺華法二字第 0七四八五九八號函)〔依銓敘部89.8.589法三字第1932 481號函停止適用〕 規範基礎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職系說明書)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 敘部核備。

相關令函(13) 2. 職務歸系辦法 第五條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 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 一、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相關令函(2)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收錄相關機關網站或政府公報公開資料製作,實際仍以各機關公(發)布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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