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投票日會觸法的5種行為 - 律師真心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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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22Thu201818:16
【生活】投票日會觸法的5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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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投票日會觸法的5種行為
每一次的選舉,總是會有人不小心觸法
本篇整理最常觸法的幾種行為,提醒大家務必小心喔!
→投票日不能做的事←繼續往下看↓↓↓↓↓↓
觸法行為一:投票當日不能以任何形式拉票
例如:
(1)臉書/LINE等頭貼不能換支持XXX、票投OOO等
(2)社群1對1私訊拉票、手機傳訊息
(3)身穿支持OOO候選人衣服投票(相關物都不行喔)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投票日(24日)當天,政黨或任何人不得從事競選、助選等活動,包含網路、通訊軟體,都不能拉票、催票,否則依法可處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觸法行為二:投票時,不能將選票攜出場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觸法行為三:投票時,不能帶手機,不能拍照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
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觸法行為四:投票時,不能亮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圈選一人。
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圈選一政黨。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一項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
之式樣製備。
觸法行為五:投票時,不能故意毀損、藏匿選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9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
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
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提醒大家記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至指定投開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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