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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市麻豆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內,申請新建肆層壹戶壹幢建築物,申請壹層店舖樓地板 ... 總樓地板面積共550平方公尺,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檢討停車空間之 ...
\1030930_103年第9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縣公會提案1
主旨:
於本市麻豆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內,申請新建肆層壹戶壹幢建築物,申請壹層店舖樓地板面積為100平方公尺,貳至肆層為住宅之樓地板面積共45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共550平方公尺,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檢討停車空間之計算方式疑義(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提案人:社團法人臺南縣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59條規定,店舖屬於第一類(300平方公尺以下部份免設,超過300平方公尺部份,每150平方公尺設置1輛);而住宅屬於第二類(500平方公尺以下部份免設,超過500平方公尺部份,每150平方公尺設置1輛)。
二、又依本條說明(三)規定:「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
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
」
三、如依上揭規定,則其停車空間設置數量計算如下:
(一)、[(100+450)-500]/150=0.33(取1輛)
(二)、[(100+450)-300]/150=1.66(取2輛)
四、上揭計算方式何者符合規定,提請討論。
臺南縣建築師公會意見:
依95.6.27內政部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098571號函規定,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按各類設置標準(含該類免設置部份)試算後,依設置停車位數量較高者附設之。
故本案應依上揭說明三之兩種計算式中,取其較高數量(2輛)設置停車位。
併提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討論。
決議:依臺南縣建築師公會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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