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就機關作成決定之基礎事實或僅係內部單位為擬稿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陳曉蓁 律師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3月19日作成109年度判字第158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表示機關作成決定之基礎事實或僅係內部單位為擬稿或準備作業所蒐集、參考之相關文件,若不涉及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則應公開。

本號判決之事實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申請提供OO工作計畫,經上訴人否准(下稱原處分)。

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於原審法院以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將原審判決廢棄發回後,原審法院審理時,上訴人將OO工作計畫內容,依已公開、可否公開閱覽予以區分表列,並說明其不同意公開之理由及法規依據列表,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