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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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含量標示之方式:應以每顆(或錠、粒)為單位標示含量,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顆(或錠、粒)數及每顆(或錠、粒)所提供每日基準值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110年07月20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衛生福利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應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以下標示內容:一、「營養標示」之標題。

二、各項維生素之含量。

三、各項礦物質之含量。

四、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成分含量。

第3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含量標示之方式:應以每顆(或錠、粒)為單位標示含量,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顆(或錠、粒)數及每顆(或錠、粒)所提供每日基準值百分比;對未訂定每日基準值之成分,應於每日基準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基準值尚未訂定」字樣。

第4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之含量標示應以公制單位表示;維生素A、維生素D及維生素E應另加註以國際單位(IU)之含量標示。

第5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之每日基準值(參考「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如下表:┌──────┬─────┐│維生素A│700微克│├──────┼─────┤│維生素B1│1.3毫克│├──────┼─────┤│維生素B2│1.5毫克│├──────┼─────┤│維生素B6│1.4毫克│├──────┼─────┤│維生素B12│2.4微克│├──────┼─────┤│維生素C│100毫克│├──────┼─────┤│維生素D│5微克│├──────┼─────┤│維生素E│12毫克│├──────┼─────┤│菸鹼素│17毫克│├──────┼─────┤│葉酸│400微克│├──────┼─────┤│泛酸│5毫克│├──────┼─────┤│生物素│30微克│├──────┼─────┤│膽素│450毫克│├──────┼─────┤│鈣│1200毫克│├──────┼─────┤│磷│1000毫克│├──────┼─────┤│鐵│15毫克│├──────┼─────┤│碘│130微克│├──────┼─────┤│鎂│380毫克│├──────┼─────┤│鋅│15毫克│├──────┼─────┤│氟│3毫克│├──────┼─────┤│硒│50微克│└──────┴─────┘備註:「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如有修正,依修正之發布令為準。

第6條 數據修整方式:每包裝所含之顆(或錠、粒)數、每日基準值百分比以整數表示;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含量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第7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生理功能,其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基準值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8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需於明顯處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之警語。

第9條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不適用於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

第10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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