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修正「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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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本要點所稱公路附屬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或在劃歸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以下簡稱市區道路)主體設施之外,為整體交通需要、美化道路環境或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新訊-《交通》 本篇網址: 分享 修正「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2020-12-08 [評論數0篇]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986006731 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增訂第21、2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2二、本要點所稱公路管理機關,其屬國道、省道及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 關管理之縣道者,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及其所屬之工程 分局、區工程處。

其屬市道、區道者,為直轄市政府,縣道、鄉道者 ,為縣(市)政府主管局(單位),及鄉(鎮、市)公所。

3三、本要點所稱公路附屬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或在劃歸公路路線 系統之市區道路(以下簡稱市區道路)主體設施之外,為整體交通需 要、美化道路環境或為用路人休憩服務等,所設置之人行道、人行陸 橋、人行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交通管制設施、景觀設施、植栽 、服務區及休息站等設施。

21二十一、本要點所稱服務區、休息站,指提供盥洗設備、停車設施、餐飲 服務等休憩設施之場所,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一般郊區之公路,沿公路兩側、高架橋 下或隙地等空間,得由公路管理機關設置服務區或休息站。

(二)公路管理機關設置服務區或休息站時,得於公路路權範圍外, 與機關(構)、事業單位、法人團體或個人合作方式辦理。

22二十二、服務區及休息站之維護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依前點第一款設置之服務區、休息站,由公路管理機關維護管 理。

(二)依前點第二款設置之服務區、休息站,其維護管理,由公路管 理機關與機關(構)、事業單位、法人團體或個人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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