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修正「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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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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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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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986006731
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增訂第21、2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2二、本要點所稱公路管理機關,其屬國道、省道及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
關管理之縣道者,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及其所屬之工程
分局、區工程處。
其屬市道、區道者,為直轄市政府,縣道、鄉道者
,為縣(市)政府主管局(單位),及鄉(鎮、市)公所。
3三、本要點所稱公路附屬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或在劃歸公路路線
系統之市區道路(以下簡稱市區道路)主體設施之外,為整體交通需
要、美化道路環境或為用路人休憩服務等,所設置之人行道、人行陸
橋、人行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交通管制設施、景觀設施、植栽
、服務區及休息站等設施。
21二十一、本要點所稱服務區、休息站,指提供盥洗設備、停車設施、餐飲
服務等休憩設施之場所,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一般郊區之公路,沿公路兩側、高架橋
下或隙地等空間,得由公路管理機關設置服務區或休息站。
(二)公路管理機關設置服務區或休息站時,得於公路路權範圍外,
與機關(構)、事業單位、法人團體或個人合作方式辦理。
22二十二、服務區及休息站之維護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依前點第一款設置之服務區、休息站,由公路管理機關維護管
理。
(二)依前點第二款設置之服務區、休息站,其維護管理,由公路管
理機關與機關(構)、事業單位、法人團體或個人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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