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計類 - 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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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之定義: (一)第一預備金係指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編列之統籌科目經費,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之百分之一;並由 ... 進入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處長信箱| 雙語詞彙| 回新北市政府 關鍵字 熱門關鍵字: 常用主計法令 , 新北市普會制度 進階搜尋 ::: 首頁 >業務項目 >常見問答 >歲計類 _ FB Twitter line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小 中 大 中央內容區塊 歲計類 何謂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災害準備金?其編列及動支要件為何? 詳細內容 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之定義: (一)第一預備金係指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編列之統籌科目經費,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之百分之一;並由各機關視其業務需求於年度預算中規劃編列。

   (二)第二預備金係指於總預算中編列之統籌科目經費,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三)災害準備金係指於總預算中按災害防救法所定應編列之統籌科目經費,其數額依法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一。

    動支要件: (一)第一預備金: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有經費不足時,得敘明原因及需求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動支所列之第一預備金,並依新北市政府動支第一預備金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二)第二預備金: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時,經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動支第二預備金;又事後並應由市政府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市議會審議。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三)災害準備金:依新北市政府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災害準備金之動支,除經市政府專案核准者外,應以支應當年度發生之天然災害所需相關救災經費為限,其支用範圍如下:     1.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所定各項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應由市政府按一定標準核發之各項天然災害救助金。

      2.災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

      3.搭建安置災民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安置場所相關費用。

      4.購置災民緊急救濟必需物資等費用。

      5.購置或租賃緊急救災工作必需物品、器材或設備等費用。

      6.災區環境清理或消毒等相關費用。

      7. 災區復建經費。

    回列表頁 瀏覽人次:7762人 更新日期:2018-09-20 點選收合 本處簡介 主計制度 主計願景 歷史沿革 處徽介紹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主管介紹 主計處榮耀 活動專區 政策宣導影片區 與民有約 機關通訊 機關聯絡通訊 交通資訊 業務項目 預算 會計 經費報支專區 決算 內部控制專區 新北市人口及住宅普查專區 統計 人事 主計處政風 主計處會計 預(決)算及統計資料視覺化專區 常見問答 法令資訊 最新規定 常用主計法令彙編 新北市法規查詢 主計總處法規查詢 全國法規查詢 性別主流化 屬主計處部分 新北市性別統計 新北市性別預算 政府資訊公開 最新消息 新聞稿 主計座談會資料 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 對民間團體補(捐)助 施政目標 施政成果 English AboutUs MembersofDBAS BusinessInformation ContactInformation 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2樓 電話:(02)2960-3456或直撥1999 週一至週五08:30~12:3013:30~17:30(國定假日除外)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建議使用IE10以上瀏覽以取得最佳瀏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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