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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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6條及公職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顯示選單按鈕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全民來join粉絲團 登入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登入 點擊顯示全站搜尋 想提議 來附議 眾開講 來監督 找首長 縣市專區 ::: 首頁 法令草案預告 內政部公告: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內政 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OFTHEINTERIOR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draftamendmentonArticle11,42and43of"EnforcementRulesofPresidentialandVicePresidentialElectionandRecallAct"andpartialarticlesof"EnforcementRulesofCivilServantsElectionandRecallAct" 發布於2021-03-16 截止於2021-05-17 討論(尚餘0天) 5留言 0 已關注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台內民字第1100221585號 主  旨:預告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3條。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修正草案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 (三)電話:02-23565919 (四)傳真:02-2356621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Top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6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台內民字第1100221841號;中選法字第11000008261號 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MINISTRYOFTHEINTERIOR;CENTRALELECTIONCOMMISSIONOrderisherebygiven,fortheamendmentonArticle11,42and43of"EnforcementRulesofPresidentialandVicePresidentialElectionandRecallAct"andpartialarticlesof"EnforcementRulesofCivilServantsElectionandRecallAct"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1-06-02 綜整回應: 有關本部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間,有2位民眾留言建議,茲就參採情形說明如下: 一、針對匿名民眾留言提及將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俾利大眾監督等意見,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本部前於110年3月25日將上開意見轉知法務部本其權責研議辦理,該部於同年4月6日函復意見略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已能供民眾查閱,且倘經查核有故意申報不實並經處罰確定者,依同法第12條第6項規定,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網路,應已可有效達成公職人員財產狀況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是否須將上開申報人之財產資料予以公告,該部將通盤檢討研議。

二、針對Ming先生(小姐)建議兩項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應明確規範禁止利用民主機制危害社會秩序,或針對特定政黨或團體持不同意見者惡意挑撥等行為之意見,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刑法第310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等條文,對於選舉、罷免活動期間及一般期間散布不實訊息者,已定有處罰規定,相關機關依權責將持續檢討現行法制規範,以完善民主防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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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3條。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修正草案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三)電話:02-23565919(四)傳真:02-23566217(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部  長 徐國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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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註冊會員? 什麼是「一次性驗證」? 沒收到簡訊驗證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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