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0款第5目 ... -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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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3分之2以上透空立體構架檢討上開規定之「水平投影面積」,以構架未透空部分投影於水平面之面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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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0款第5目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09-06-04
內政部營建署函98.06.04.營署建管字第0980032504號
說明:
一、復貴局98年5月12日北工建字第0980327765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0款第5目規定「突出屋面之3分之1以上透空遮牆、3分之2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第9款第1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但本目與第1目及第6目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30為限。
」有關3分之2以上透空立體構架檢討上開規定之「水平投影面積」,以構架未透空部分投影於水平面之面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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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80426 - TNAA法規會專頁
但本目與第一目及第六目之屋頂突出物. 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為. 限。 」 三、有關屋頂設置透空遮牆與立體構架等規定,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