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罷宇到罷捷,選罷法需要再修正嗎? - 獨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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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這4個成功的罷免案為例,如果採用修正前的《選罷法》舊制,除了「許正東罷免案」確定罷免,包括韓國瑜、王浩宇、陳明倫在內,都將因為投票率未達50%而告 ... 政策 從罷宇到罷捷,選罷法需要再修正嗎? 作者 羅德水 2021-02-18 近期頻繁的罷免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各界針對《選罷法》修法後浮現的問題也有不少討論,包括:罷免門檻是否過低?複數選區民代可否罷免?報復性罷免是否成為常態? 圖片來源:黃捷高雄市議員臉書專頁。

已成功複製連結 眾所矚目的「黃捷罷免案」未獲通過,高雄市議員黃捷成功保住席次。

依據法規,剩餘任期內,選民不得對她再提出罷免。

「罷捷案」雖僅是地方議員的罷免案,但由於藍綠政黨高度動員,加上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的罷免案才剛於1月16日低空掠過,頻繁的罷免還是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各界針對《選罷法》修法後浮現的問題有不少討論,包括:罷免門檻是否過低?複數選區民代可否罷免?報復性罷免是否成為常態? 罷免門檻是否過低? 在接連成案的罷免案之後,不少人認為,新制選罷法罷免門檻太低,將大幅增加公職人員被罷免的機率,容易造成政治動盪,因而主張再行檢討修正《選罷法》。

問題是,罷免民選公職人員,真有那麼容易?自2016年12月14日修正《選罷法》修正通過迄今,共有14個罷免案成案,包括縣市長1人、立委1人、縣市議員2人、鄉長1人、村里長8人、鄉民代表1人,幾乎涵蓋各層級的民選公職人員,其中超過7成還是鄉鎮村里層級的公職人員。

以這14案為例,僅有4案罷免成功,罷免成功率低於3成。

要成功罷免民選公職人員的難度顯然沒有想像中容易。

當然,跟舊制相比,新制選罷法確實相對容易。

以這4個成功的罷免案為例,如果採用修正前的《選罷法》舊制,除了「許正東罷免案」確定罷免,包括韓國瑜、王浩宇、陳明倫在內,都將因為投票率未達50%而告失敗──即使這幾次同意罷免的比例分別高達92.2%、97.4%、92%。

《選罷法》修法後成案的罷免案。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筆者以為,關於罷免門檻的討論,還是必須回到問題的原點,關鍵在於,原先的「雙二一」規定,使被罷免者有機會藉操作「反動員」降低整體投票率,從而達到否決罷免案的目的,這也正是《選罷法》之所以取得修法共識的關鍵。

何況,《選罷法》新制一樣設有雙重門檻:「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並非簡單多數決,同意票數超過25%只是新制選罷法的基本門檻,若同意票數小於不同意票數,罷免依舊不會通過,一如「罷捷案」的結果。

就這個角度來說,筆者認為,《選罷法》修法正是希望正反雙方「直球對決」,回應已經成立的罷免案,這樣的罷免門檻係針對《選罷法》舊制缺失的相應調整,毋須再做修正。

複數選區民代可否罷免? 相較於罷免門檻是否調整等技術面問題,前立委林濁水則提出更為制度面與政治學理的思考。

他認為,「複數選區制」旨在保障少數人的發言權,不同於單一選區制或行政首長,罷免議員違反言論免責的自由主義,而由「多數人」決定是否罷免,更是體制精神的錯亂矛盾。

林濁水因此呼籲:「壞制度,就改了吧。

負責任的黨政人士!」 筆者認同,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適用同一套罷免制度確實值得斟酌。

例如,罷免地方縣市議員票數必須數倍於其當選的票數,或可作為《選罷法》後續修法的重點,至於是否因此廢止選民對複數選區民意代表的罷免權,顯然還要再做討論。

須知,罷免民意代表雖非各國通例,卻也並非台灣獨有,遑論台灣自有其國情與政治文化,包括憲制、政府體制、乃至於選舉制度,都有鮮明的台灣特色,什麼制度適合台灣?台灣必須參照或引進何種制度?必須全面性檢討,而非只針對罷免複數選區的民意代表討論。

就政治哲學而言,保障人民行使罷免權,至少凸顯民意代表僅是代議士的身分,當選之後若違背民意付託,有因此被解除職務的可能,其目的係藉此警醒民選政治人物勿忘初衷,依此,針對民意代表的罷免權,除非修憲,豈能輕易廢止? 報復性罷免是否成為常態 在韓國瑜、王浩宇、黃捷的罷免案先後成案後,不少朝野人士不約而同表示憂心,蔡英文總統甚至以執政黨黨主席身份對罷捷案提出應對策略,並表示「不能像過去一樣都坐視不管」;就連宣布重回國民黨、競選黨主席的趙少康也表示,當前罷免民代作為已陷入報復式罷免,這波之後「是不是可以停了?」還呼籲回頭檢討不合理的《選罷法》。

至於罷免案的當事人王浩宇則預言,報復性罷免不會到此為止,「雖然我很希望,我是最後一個。

」成功挺過罷免的黃捷也表示:希望報復性的罷免到此為止,不要讓仇恨繼續蔓延下去。

值得討論的是,什麼樣的罷免行動叫做報復式罷免?一樣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為什麼有的罷免就是人民自覺的行動、有的卻成為報復式的罷免?以黃國昌、韓國瑜、王浩宇、黃捷等4個罷免案為例,哪個算公民自主、那個又算民粹報復? 筆者以為,即使回到相對容易的《選罷法》新制,無論要罷免民選首長或民意代表均非易事。

以這4案為例,黃國昌罷免案的同意票僅佔選舉人數19.05%、韓國瑜罷免案40.83%、王浩宇罷免案25.81%、黃捷罷免案18.95%,顯示特定罷免案就算不能排除報復式的政治動機,人民也未必買單。

有人會說,要不是下修罷免門檻,韓國瑜與王浩宇的罷免案都不會通過。

然而,為了避免公職人員動輒被罷免,難道要把《選罷法》的罷免門檻再往上修正嗎?這就符合主流民意的看法嗎? 長期以來,政治的話語權牢牢掌握在藍綠政治菁英手上,從歷次修憲到國會減半,乃至於國會席次的分配機制,這些深遠影響台灣政治發展的修法無一不是藍綠聯手的傑作,而且不由分說,好不容易《選罷法》新制賦予人民有機會行使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藍綠統治菁英卻是如此不約而同的張皇失措起來,他們算計的究竟是藍綠自身的政治利益、還是人民的罷免權利,還不清楚嗎? 除非朝野聯手修憲刪除人民的罷免基本權利,否則,更該討論的應該是如何讓罷免權不至於形同具文。

政黨與其擔心所謂的報復式罷免會報應在自己身上,倒不如徹底退位,就讓罷免權真正回到人民手上,真正回到正反民意的直球對決,政黨要做的沒有其他,就是尊重民意與罷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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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水 突圍 教育工作者,關注教育、階級與政治議題,面對強調競爭與績效的社會氛圍,嘗試以左翼的、公共化的觀點開拓教育視野,始終相信,教育還是改變台灣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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