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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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 ... 目前線上:1221人,瀏覽人次:65499943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二條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 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 ,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則加繪兩條平行 白虛線,間隔三十公分,線段長六十公分,線寬三十公分,間距四十公分 。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一、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汽車駕駛 人,爭道行駛有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爰將第一項支道路修正為支線道、幹道修為幹 線道。

二、配合法制用語修正數字表示方式及相關文字。

第172條附件相關令函(1)相關判解(0)歷史條次(0)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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