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補充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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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絕對需要之支出,均不得動支。

三、各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以支應計畫型補助之市配合款為原則,除原有 預算經費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補充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106年07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主預字第1060635706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主計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依預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    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其原有經費發生不足時,得由業務單位敘    明理由及需求情形並依以下規定,簽報主管機關首長或市府核准動支    第一預備金。

但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與金額(法定經費    或經議會同意者除外)、所有超過統一規定標準及不合法令規定、非    屬絕對需要之支出,均不得動支。

三、各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以支應計畫型補助之市配合款為原則,除原有    預算經費或基本額度調整編列第一預備金部分,簽報主管機關首長核    准動支外,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計畫型補助之市配合款,簽報主管機關首長核准,惟動支數超逾      補助計畫規定應編配合款者,則應簽報市府核准。

(二)動支計畫型補助所需市配合款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簽報市府核准。

四、經主管機關首長或市府核准動支者,由各機關填具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額表、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及簽准公文影本,循行政    程序送主計處秉辦府函同意備案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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