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補充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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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絕對需要之支出,均不得動支。
三、各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以支應計畫型補助之市配合款為原則,除原有 預算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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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補充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106年07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主預字第1060635706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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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依預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
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其原有經費發生不足時,得由業務單位敘
明理由及需求情形並依以下規定,簽報主管機關首長或市府核准動支
第一預備金。
但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與金額(法定經費
或經議會同意者除外)、所有超過統一規定標準及不合法令規定、非
屬絕對需要之支出,均不得動支。
三、各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以支應計畫型補助之市配合款為原則,除原有
預算經費或基本額度調整編列第一預備金部分,簽報主管機關首長核
准動支外,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計畫型補助之市配合款,簽報主管機關首長核准,惟動支數超逾
補助計畫規定應編配合款者,則應簽報市府核准。
(二)動支計畫型補助所需市配合款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簽報市府核准。
四、經主管機關首長或市府核准動支者,由各機關填具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額表、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及簽准公文影本,循行政
程序送主計處秉辦府函同意備案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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