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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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 ...
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聲明
聲明內容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
第23條:「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
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系統說明:
一、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影片),請勿逕行加工偽(變)造,以免觸法;且如違規人(車主)依法定程序提出「行政訴訟」時,屆時法院亦可能請檢舉人提出原始照片或影片以為佐證或親自臨庭作證。
二、本局對於檢舉人所提供之違規事實負有查證義務,同時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將予以保密。
三、系統單一檔大小上限為100MB,檢舉人完成資料上傳後,尚未完成檢舉程序,檢舉人將會收到一封由本局發出之確認信件,以確認檢舉人填寫電子郵件是否正確,並請檢舉人於24小時內,點擊線上交通違規檢舉確認連結完成認證程序後,檢舉交通違規程序始完備,系統才進行受理及案件指派工作。
如超過時限未點擊確認程序,請於檢舉有效期間內重新檢舉。
四、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該條文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行政院並以103年8月11日院臺交字第1030045434號令定自103年8月15日施行。
該條文施行後,民眾檢舉發生超過7日之交通違規,依法不得舉發,有關民眾向本局「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提出申請之案件,請特別注意檢舉時效。
五、有關七日檢舉期間之計算,係以違規行為終了日當日即算第一日,並非以違規行為終了之翌日起算第一日,例如違規日期為103年10月1日,最晚檢舉期限為103年10月7日。
六、依交通部函釋,為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本局將要求提供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
七、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或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有易遭刪除或竄改之疑慮,將視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
八、如檢舉交通違規未檢附採證照片、影片,或所附照片、影片未顯示日期及時間,或照片、影片顯示之日期及時間與敘明內容不相符,可認該檢舉內容並不完整、明確,即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之情形。
另請查明違規發生地點,並填寫正確,若所填寫地點與正確違規發生地點誤差超過2公里或行向錯誤,亦屬前述條款情形應不予舉發。
九、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影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檔),照片、影片應顯示日期及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及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地點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十、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須檢附連續錄影資料為憑,避免爭議。
十一、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十二、檢舉人按前揭注意事項所提供之採證資料前,務請自行檢核內容有無顯示個人資料外洩疑慮,案件經認證程序完畢後進入處理階段將不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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