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防墜設施規範之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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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杆間距: 為防止墜落,扶手高度在距離地面800 mm以內的部分,欄杆相互間隔應在110mm以下。
... JIS是日本國家級標準中最重要、最權威的標準,本標準係適用於低層住宅戶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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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防墜設施規範之研析
一、題目:建築防墜設施規範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三、探討研析
(一)背景說明
內政部於96年間,鑑於當時兒童墜樓事故頻傳,兩度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明定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杆扶手高度,不得小於1.10m;10層以上者,不得小於1.20m;並規定建築物使用用途組別為集會表演、運輸場所、商場百貨、文教設施、國小校舍、兒童福利、辦公場所、住宅者,其欄杆不得設有可供直徑10cm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以防止兒童攀爬墜樓事故發生。
據報載,近十年來(98-107年)計發生87起住宅墜樓事件,造成34死53傷的悲劇,其中多為兒童獨自在家或家長一時未注意所導致。
為使政府正視兒童墜樓問題,本院王委員育敏與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日前舉行記者會,建議內政部營建署應儘速修正前開條文,將現行「不得設有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的文字,修正為「不得設有可供腳踩踏之突出物及孔洞」,以解決「水平橫條」定義模糊,導致各縣市政府規範不一的問題。
營建署代表現場回應,建議修正法規文字部分似仍有不明確之虞,主管機關將進行檢討修正,若文字無法明確表述,或可透過用圖例等方式呈現;若圖例仍不能發生功效,亦可針對既有大樓進行抽查,從中挑選不當設計實例做為案例,讓未來法令規範有更具體、明確的做法。
(二)外國相關建築規範
為防範墜樓意外事故一再發生,日本「東京都商品等安全対策協議会」於2017至2018年間曾舉行4場以「防止兒童陽臺墜樓之欄杆扶手安全對策」為主題之會議,並將各國相關建築規範彙整為會議資料,相關內容可供我國作為修訂前開規定之借鑒與參考,茲譯述如下:
1.日本
(1)《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屋頂廣場、2樓以上樓層陽臺或其他類似場所周圍,應設置高度1.1m以上扶手壁、欄杆或鐵網,以確保安全。
(第126條)
(2)《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住宅の品質確保の促進等に関する法律)
◎扶手高度:
Ⅰ.腰壁(我國稱矮牆、窗臺或女兒牆)或其他可作為立足點(以下簡稱腰壁)位置高度在650mm以上未滿1,100mm者,扶手高度應離地面達1,100mm以上。
Ⅱ.腰壁高度為300mm以上未滿650mm者,扶手高度應距離腰壁上緣達800mm以上。
Ⅲ.腰壁高度為未滿300mm者,扶手高度應離地面達1,100mm以上。
◎欄杆間距:
為防止墜落,扶手高度在距離地面800mm以內的部分,欄杆相互間隔應在110mm以下。
(3)日本工業規格(JISA6601:2013)
JIS是日本國家級標準中最重要、最權威的標準,本標準係適用於低層住宅戶外陽臺欄杆之標準規範,定義材料、安裝方法、扶手的高度類型、陽臺欄杆的性能、構造、材料、測試方法、表示及操作注意事項等。
另按照扶手高度劃分為「高度300mm以下的頂軌型(註:安裝於牆上緣)」及「高度超過300mm的地板支撐型(註:安裝於地面上)」兩類。
關於防止墜落之安全對策,欄杆寬度規定「自地面起高度在800mm以內的部分,欄杆相互間隔距離應在110mm以下。
」
2.英國
關於建物防墜設施之建築規定,大多規定於英國《建築法》(buildingcodeBS6180)中,為防止自陽臺等高處墜落,有關欄杆間隙、扶手高度及設計之標準如下:
◎欄杆間隙:直徑100mm球體無法通過。
◎扶手高度:距離地面1.1m以上。
◎設計:採兒童無法輕易攀爬之設計。
3.法國
(1)《建築及住宅法》
針對1955年後新建住宅建物2樓以上陽臺欄杆設置相關規定,係規定於《建築及住宅法》(Codedelaconstructionetdel'habitation)第R111-15條,其防墜欄杆高度規定如下:
◎腰壁高度未滿0.9m,距離地面需達1m以上。
◎腰壁高度達0.9m以上,距離地面需達0.9m以上。
◎欄杆厚度未滿50cm,距離地面需達1m以上。
◎欄杆厚度達50cm以上,距離地面需達0.8m以上。
(2)法國國家標準(NFP01-012)
本標準除適用於住宅外,其適用範圍包括辦公室,商業設施和學校等公共設施。
關於陽臺欄杆之間隙及高度如下:
◎縱向欄杆間隔:11cm以內。
◎橫向欄杆間隔:高度未滿0.45m,11cm以內;高度0.45公尺以上,18cm以內。
◎裝飾加工後的欄杆間隙,尺寸為11cm×25cm×11cm的物體任何方向都無法通過。
◎扶手高度:距離地面0.8m至1m(按照欄杆的厚度而變化)。
4.新加坡
新加坡住宅發展局(Housing&DevelopmentBoard)發布供公營住宅開發業者遵循之一般技術要件,其關於陽臺欄杆間隙、設計之標準如下:
◎間隙:100mm物體無法通過。
◎設計:不應有容易攀爬的設計,例如:水平的欄杆。
5.韓國
(1)《建築法施行令》
住宅2樓以上陽臺欄杆之扶手高度需達1.2m以上。
(2)《住宅建設基準》
關於住宅區內建築物及屋外設置的欄杆,其間隙、高度之標準如下:
◎間隙:10cm以下物體無法通過。
◎扶手高度:距離地面1.2m以上。
6.澳洲
澳洲的《國家建築法》(NationalConstructionCode)規定新建建物之建築標準,適用於國內各州及澳屬領地,其關於欄杆間隙、扶手高度及設計之標準如下:
◎欄杆間隙:12.5cm球體無法通過的寬度。
◎扶手高度:距離地面100cm以上。
◎設計:4m以上樓層,欄杆不得安裝水平(或接近水平)的零件,使欄杆在高度15cm至76cm範圍內有可供立足之處。
7.中國大陸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第6.6.3點規定,陽臺、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能承受荷載規範規定的水平荷載。
◎高度在24m以下者,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05m;高度在24m以上者(包括中高層住宅),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1m。
◎離地面0.10m高度內不宜留空。
◎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
◎文化娛樂建築、商業服務建築、體育建築、園林景觀建築等允許少年兒童進入活動的場所,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也不應大於0.11m。
四、建議事項
現代社會高樓林立乃世界各國都會區普遍可見的現象,亦為國家經濟力及都市進步的表徵。
不過,在這榮景背後,卻潛藏著公共安全的危機,兒童墜樓意外事件頻傳,不只發生在臺灣,也是各國普遍發生的現象。
《詩經》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經參酌前揭各國對於陽臺欄杆設置之規範內容,建議主管機關可朝下列方向進行檢討修正:
(一)扶手高度標準提升至1.2m以上:日本大學理工學部教授八藤後猛認為,目前日本陽臺欄杆扶手高度規定為1.1m,雖足以確保兒童安全,惟實際上亦有許多成人自陽臺不慎跌落之案例,故建議應將前開標準提高至1.2m。
而韓國《建築法施行令》亦規定住宅2樓以上陽臺欄杆之扶手高度需達1.2m以上。
然查我國現行僅規定10層樓以上者不得小於1.2m,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建議可檢討將9層以下陽臺欄杆扶手之高度亦提升至1.2m以上,以營造全齡通用之安全宜居環境。
(二)修正「水平橫條」用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第2項之「水平橫條」,在實務上有難以認定之模糊空間,然揆諸各國規範原意,係為防止兒童容易攀爬。
是以,縱該欄杆之構材或組件非以「水平橫條」型態呈現,而是被認定屬於容易攀爬之設計(近似水平或可供立足),基於防止攀爬肇禍之規範本旨,該設計仍應在禁止範圍之內。
有鑑於「水平橫條」在辭意上恐較狹隘,建議可將該條項修正為:「……其欄杆不得設有可供直徑10cm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兒童易於攀爬之構材、組件。
」以資明確。
(三)研議制定國家標準之可行性:日本工業規格(JIS)及法國國家標準(NFP)針對陽臺欄杆及扶手均已制定國家標準規範,建立相關基本安全標準及檢測試驗方法等供業界採行。
經查我國國家標準(CNS)尚無相關標準規範,業者主要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2條、第147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等相關標準進行設置,然其規範密度是否足夠?能否與時俱進或符合確保人身安全之需要?我國有無參採日、法兩國先例制定公布國家標準規範之必要?似可藉本次檢討之機會一併納入討論,以求完整。
撰稿人: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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