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防墜設施規範之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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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杆間距: 為防止墜落,扶手高度在距離地面800 mm以內的部分,欄杆相互間隔應在110mm以下。

... JIS是日本國家級標準中最重要、最權威的標準,本標準係適用於低層住宅戶外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建築防墜設施規範之研析 一、題目:建築防墜設施規範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三、探討研析 (一)背景說明 內政部於96年間,鑑於當時兒童墜樓事故頻傳,兩度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明定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杆扶手高度,不得小於1.10m;10層以上者,不得小於1.20m;並規定建築物使用用途組別為集會表演、運輸場所、商場百貨、文教設施、國小校舍、兒童福利、辦公場所、住宅者,其欄杆不得設有可供直徑10cm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以防止兒童攀爬墜樓事故發生。

據報載,近十年來(98-107年)計發生87起住宅墜樓事件,造成34死53傷的悲劇,其中多為兒童獨自在家或家長一時未注意所導致。

為使政府正視兒童墜樓問題,本院王委員育敏與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日前舉行記者會,建議內政部營建署應儘速修正前開條文,將現行「不得設有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的文字,修正為「不得設有可供腳踩踏之突出物及孔洞」,以解決「水平橫條」定義模糊,導致各縣市政府規範不一的問題。

營建署代表現場回應,建議修正法規文字部分似仍有不明確之虞,主管機關將進行檢討修正,若文字無法明確表述,或可透過用圖例等方式呈現;若圖例仍不能發生功效,亦可針對既有大樓進行抽查,從中挑選不當設計實例做為案例,讓未來法令規範有更具體、明確的做法。

(二)外國相關建築規範 為防範墜樓意外事故一再發生,日本「東京都商品等安全対策協議会」於2017至2018年間曾舉行4場以「防止兒童陽臺墜樓之欄杆扶手安全對策」為主題之會議,並將各國相關建築規範彙整為會議資料,相關內容可供我國作為修訂前開規定之借鑒與參考,茲譯述如下: 1.日本 (1)《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屋頂廣場、2樓以上樓層陽臺或其他類似場所周圍,應設置高度1.1m以上扶手壁、欄杆或鐵網,以確保安全。

(第126條) (2)《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住宅の品質確保の促進等に関する法律) ◎扶手高度: Ⅰ.腰壁(我國稱矮牆、窗臺或女兒牆)或其他可作為立足點(以下簡稱腰壁)位置高度在650mm以上未滿1,100mm者,扶手高度應離地面達1,100mm以上。

Ⅱ.腰壁高度為300mm以上未滿650mm者,扶手高度應距離腰壁上緣達800mm以上。

Ⅲ.腰壁高度為未滿300mm者,扶手高度應離地面達1,100mm以上。

◎欄杆間距: 為防止墜落,扶手高度在距離地面800mm以內的部分,欄杆相互間隔應在110mm以下。

(3)日本工業規格(JISA6601:2013) JIS是日本國家級標準中最重要、最權威的標準,本標準係適用於低層住宅戶外陽臺欄杆之標準規範,定義材料、安裝方法、扶手的高度類型、陽臺欄杆的性能、構造、材料、測試方法、表示及操作注意事項等。

另按照扶手高度劃分為「高度300mm以下的頂軌型(註:安裝於牆上緣)」及「高度超過300mm的地板支撐型(註:安裝於地面上)」兩類。

關於防止墜落之安全對策,欄杆寬度規定「自地面起高度在800mm以內的部分,欄杆相互間隔距離應在110mm以下。

」 2.英國 關於建物防墜設施之建築規定,大多規定於英國《建築法》(buildingcodeBS6180)中,為防止自陽臺等高處墜落,有關欄杆間隙、扶手高度及設計之標準如下: ◎欄杆間隙:直徑100mm球體無法通過。

◎扶手高度:距離地面1.1m以上。

◎設計:採兒童無法輕易攀爬之設計。

3.法國 (1)《建築及住宅法》 針對1955年後新建住宅建物2樓以上陽臺欄杆設置相關規定,係規定於《建築及住宅法》(Codedelaconstructionetdel'habitation)第R111-15條,其防墜欄杆高度規定如下: ◎腰壁高度未滿0.9m,距離地面需達1m以上。

◎腰壁高度達0.9m以上,距離地面需達0.9m以上。

◎欄杆厚度未滿50cm,距離地面需達1m以上。

◎欄杆厚度達50cm以上,距離地面需達0.8m以上。

(2)法國國家標準(NFP01-012) 本標準除適用於住宅外,其適用範圍包括辦公室,商業設施和學校等公共設施。

關於陽臺欄杆之間隙及高度如下: ◎縱向欄杆間隔:11cm以內。

◎橫向欄杆間隔:高度未滿0.45m,11cm以內;高度0.45公尺以上,18cm以內。

◎裝飾加工後的欄杆間隙,尺寸為11cm×25cm×11cm的物體任何方向都無法通過。

◎扶手高度:距離地面0.8m至1m(按照欄杆的厚度而變化)。

4.新加坡 新加坡住宅發展局(Housing&DevelopmentBoard)發布供公營住宅開發業者遵循之一般技術要件,其關於陽臺欄杆間隙、設計之標準如下: ◎間隙:100mm物體無法通過。

◎設計:不應有容易攀爬的設計,例如:水平的欄杆。

5.韓國 (1)《建築法施行令》 住宅2樓以上陽臺欄杆之扶手高度需達1.2m以上。

(2)《住宅建設基準》 關於住宅區內建築物及屋外設置的欄杆,其間隙、高度之標準如下: ◎間隙:10cm以下物體無法通過。

◎扶手高度:距離地面1.2m以上。

6.澳洲 澳洲的《國家建築法》(NationalConstructionCode)規定新建建物之建築標準,適用於國內各州及澳屬領地,其關於欄杆間隙、扶手高度及設計之標準如下: ◎欄杆間隙:12.5cm球體無法通過的寬度。

◎扶手高度:距離地面100cm以上。

◎設計:4m以上樓層,欄杆不得安裝水平(或接近水平)的零件,使欄杆在高度15cm至76cm範圍內有可供立足之處。

7.中國大陸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第6.6.3點規定,陽臺、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能承受荷載規範規定的水平荷載。

◎高度在24m以下者,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05m;高度在24m以上者(包括中高層住宅),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1m。

◎離地面0.10m高度內不宜留空。

◎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

◎文化娛樂建築、商業服務建築、體育建築、園林景觀建築等允許少年兒童進入活動的場所,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也不應大於0.11m。

四、建議事項 現代社會高樓林立乃世界各國都會區普遍可見的現象,亦為國家經濟力及都市進步的表徵。

不過,在這榮景背後,卻潛藏著公共安全的危機,兒童墜樓意外事件頻傳,不只發生在臺灣,也是各國普遍發生的現象。

《詩經》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經參酌前揭各國對於陽臺欄杆設置之規範內容,建議主管機關可朝下列方向進行檢討修正: (一)扶手高度標準提升至1.2m以上:日本大學理工學部教授八藤後猛認為,目前日本陽臺欄杆扶手高度規定為1.1m,雖足以確保兒童安全,惟實際上亦有許多成人自陽臺不慎跌落之案例,故建議應將前開標準提高至1.2m。

而韓國《建築法施行令》亦規定住宅2樓以上陽臺欄杆之扶手高度需達1.2m以上。

然查我國現行僅規定10層樓以上者不得小於1.2m,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建議可檢討將9層以下陽臺欄杆扶手之高度亦提升至1.2m以上,以營造全齡通用之安全宜居環境。

(二)修正「水平橫條」用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第2項之「水平橫條」,在實務上有難以認定之模糊空間,然揆諸各國規範原意,係為防止兒童容易攀爬。

是以,縱該欄杆之構材或組件非以「水平橫條」型態呈現,而是被認定屬於容易攀爬之設計(近似水平或可供立足),基於防止攀爬肇禍之規範本旨,該設計仍應在禁止範圍之內。

有鑑於「水平橫條」在辭意上恐較狹隘,建議可將該條項修正為:「……其欄杆不得設有可供直徑10cm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兒童易於攀爬之構材、組件。

」以資明確。

(三)研議制定國家標準之可行性:日本工業規格(JIS)及法國國家標準(NFP)針對陽臺欄杆及扶手均已制定國家標準規範,建立相關基本安全標準及檢測試驗方法等供業界採行。

經查我國國家標準(CNS)尚無相關標準規範,業者主要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2條、第147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等相關標準進行設置,然其規範密度是否足夠?能否與時俱進或符合確保人身安全之需要?我國有無參採日、法兩國先例制定公布國家標準規範之必要?似可藉本次檢討之機會一併納入討論,以求完整。

撰稿人: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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