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日、例假、國定假日、特休,老闆可以要求你上班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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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貨運公司陸姓司機因接連22天連續工作而疲勞駕駛,在國道1號麻豆路段不慎撞上正在執行取締勤務之2名國道員警及該名遭取締之違規駕駛,造成2名員警及遭取締違規之駕駛死亡。
後來,勞工局介入調查,發現這名司機在出事前,已經連續上班22天,都未休假;且這22天,工作超過12小時的日數,超過7天,加班總計66小時。
勞基法在短期內連續2次修法,號稱勞工都能週休二日?而勞工休假有那些?勞工有週休二日嗎?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於放假日上班?如可,薪資要如何計算呢?國定假日如剛好在例假或休息日時,要不要補休?勞基法修訂後,現行法令規定為何?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