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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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係指建築物除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其他法令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或自設停車空間以外,所增設之停車空間。

第3 條. 本縣鼓勵建築物增設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90年10月19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32073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1條 為鼓勵本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避免停車外部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係指建築物除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其他 法令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或自設停車空間以外,所增設之停車空間。

第3條 本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之適用地區為都市計畫內之住宅區、行政區 、機關用地、工業區、商業區及市場用地,並依都市計畫法或都市更新條 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4條 依本自治條例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經審核通過者,得額外增加建 築物樓地板面積△FA,並依下列公式計算: △FA=25×N×L≦FA×0.2 N: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停車數量。

若為下列情形者,N值以零計算: (一)總停車數量(含法定停車及自設停車數量及獎勵停車數量,但不含    機車換算之停車數量)小於申請戶數時。

(二)當層增設停車位數量小於十輛。

(三)增設車位以機械停車設備設置。

(四)車輛出入口以機械停車設備設置。

L:規劃設計鼓勵係數(如附表一)。

FA:建築基地基準樓地板面積,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容積率核   計之樓地板面積。

前項停車位以機車停車位替代,且依第五條規定設置者,以每七部機車停 車位折算一部停車位,不足七部者不予計算。

前項機車停車位之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應為二公尺以上,機車通道 寬度應為二公尺以上,機車車位及通道之淨高應為二點一公尺以上。

圖表附件: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附表一).pdf 第5條 防空避難設施不得兼作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使用。

第6條 於地面上增設獎勵停車空間者,應向上連續樓層設置;於地下層增設獎勵 停車空間者,應自地下一層向下連續樓層設置。

第7條 申請獎勵停車空間者,應先送桃園縣政府建照預審小組審議。

第8條 地面層以上供停車空間使用之樓層(樓梯間電梯間及排煙室除外),其面 向道路之外牆,每一立面應透空二分之一以上,並不得設置窗戶。

但設置 全自動昇降機械停車空間者,不在此限。

第9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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