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 運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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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2010 年12 月17 日開始,新增『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行條文,和再次加重危險駕駛罪行(包括「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刑罰,藉以 ... 「魯莽駕駛」和「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已自2000年7月1日起被「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所取代。

另外,由2010年12月17日開始,新增『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行條文,和再次加重危險駕駛罪行(包括「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刑罰,藉以提高阻嚇作用。

何謂危險駕駛? 司機駕駛汽車的方式,顯然大有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車上的乘客或司機本身造成受傷的危險,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司機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司機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該方式駕駛汽車屬危險是顯然易見的,例如︰ 不理會交通訊號的指示 不理會交通情況 不顧警方所設置的路障/警務人員所發出的清楚指示 危險駕駛的例子 在下列情況下嚴重超速駕駛︰ 沿路有多個以燈號控制的路口 沿路有多個急彎 沿路有車輛會從其他路口駛入 以下列方式「扒頭」︰ 在有急彎的地方,越過雙白線「扒頭」 當對面行車線的車輛從近距離駛來時,越過雙白線「扒頭」 下列情況下衝紅燈︰ 其他車輛已停下,而行人正在橫過馬路 其他車輛已停下,而來自其他方向的汽車正駛過道路交匯處 上述情況只是舉例,每宗個案須單獨研究,並根據天氣情況、道路情況和事發時的交通量等實情,判斷司機是否危險駕駛。

切勿危險駕駛 車速不要太快 遵從速度限制 車速應配合交通流量 留意道路情況和天氣情況 切勿危險地「扒頭」 除非確實安全,否則切勿「扒頭」 在「扒頭」前後表明你的意圖,並注意前面和後面的車輛 遵從警方的標誌 按照警務人員或交通標誌的指示停車   「駕駛一輛有問題的汽車」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根據新訂的「危險駕駛」條文,如合格和謹慎的司機會認為有鑑於某輛汽車當時的狀況,駕駛該汽車顯然是危險的,則駕駛該汽車的人須視作危險駕駛。

如你顯然知道某輛汽車有問題,切勿駕駛該汽車;汽車有問題的例子包括︰ 剎車系統失靈 一條或以上的輪胎已破裂/嚴重磨損 安全檢查 駕駛有問題的汽車可引致交通意外。

開車前,你應︰ 檢查駕駛盤和剎車掣 檢查輪胎 檢查所有汽車燈是否操作正常 檢查所運載或拖行的物件是否已經繫妥 檢查車門是否已經關妥 中途突然壞車 如汽車在路上行駛時突然發生故障,你應︰ 亮着壞車指示燈 在可行的情況下,把汽車移往一旁,避開來往的車輛;你和乘客亦應下車,前往安全的地方暫避 把汽車移到路肩或邊帶(如有的話) 如已採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發生交通意外,便不會構成「危險駕駛」罪行。

司機會否單因為患上某種疾病(如糖尿病或心臟病等)而被視為危險駕駛? 不會。

司機顯然以危險的方式駕駛(無論身體的狀況如何),才會被認為是「危險駕駛」。

為了本身的安全着想,司機感到不適時,應考慮不要駕駛。

警方在什麼情況下會考慮到司機的健康狀況,而控告他「危險駕駛」? 司機的醫生清楚指出他不應駕駛,因為司機可能會出現一些症狀,令他無法控制車輛。

或者司機以往曾出現一些症狀,以致他在駕車時無法控制車輛,而醫生已指出類似情況大有可能再次發生。

  刑罰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10 年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5年;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10年或終身*。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記10 分違例駕駛記分 *司機如屬再犯而被訂罪,法庭或裁判官在考慮犯罪情節及干犯者的行為後,若認為不宜繼續容許其駕駛汽車,可終身取消該司機的駕駛資格。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7年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 「危險駕駛」 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 在所有危險駕駛罪行中加入『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加刑因素 如司機干犯任何危險駕駛罪行時,其體內: (a) 酒精濃度達第3級(即每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超過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的酒精);或 (b) 含有任何份量的指明違禁藥物(即海洛英、氯胺酮、「冰」、大麻、可卡因或「搖頭丸」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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