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37-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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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37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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