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更名-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衛生福利部單位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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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轄區內社區發展協會名稱變更,建議採行政命令方式簡化更名程序案。

按社會團體名稱之變更事涉章程內容之重大事項,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應提經會員大會決議後依同法第54條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備。

另查同法第56條第2項亦明定「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人民團體名稱變更者,應將會議記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人民團體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相同」。

(內政部100年9月7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704987號)二、有關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社區發展協會經會員大會決議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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