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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參照,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當然清算人, 而該「董事」 ... 月6 版,第647 頁;經濟部商業司93 年9 月16 日經商字第09300161820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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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演練作業提前完成,將立即恢復系統服務)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80350161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01月23日 要  旨: 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參照,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當然清算人, 而該「董事」係指「全體董事」而言 主旨:奉交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本會因應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解 散清算接管計畫」一案,謹陳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一、復鈞院107年12月22日院臺榮議字第1070045638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

二、按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 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第1項)。

不 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 人(第2項)。

」準此,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當然清算人 (經濟部103年1月2日經商字第10200737880號函參照) ,而該「董事」係指「全體董事」而言(王文宇著,公司法論,107 年10月6版,第647頁;經濟部商業司93年9月16日經 商字第09300161820號函參照)。

本件旨揭計畫─參、榮民公司清 算規劃之一、清算人組成,其中所述「清算人將由該會與清算業務之 相關單位3員兼任」(詳參計畫第7頁),是否係指該公司全體 董事,抑或係指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但書所定公司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之情形?又依上開公司法所定由公司另選 清算人者,係以股東會為之,惟本件旨揭計畫參之一第1段敘及: 「榮民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同時選任清算人,……」,該清算人是否 復經股東會同意?以上疑義,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釐明。

正本:行政院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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