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合理使用」? - 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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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除了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就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作列舉之規定外,並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作概括式之規定,且明列了四個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 ... 著作權筆記 回首頁 訂閱電子報 作者介紹 站內  大哉問 單元選單: 大哉問 時事分析 著作權觀念漫談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日本著作權法中譯本 判決評析 演講影音 認識智慧財產權 營業秘密法(法令) 營業秘密法(論文) 營業秘密法(判決) 著作權法制 曉庵隨筆 法令條約 相關論文 討論園地 甚麼是「合理使用」? 作者:章忠信 013◎甚麼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雖保護著作人之權益,亦必須兼顧社會大眾利用著作之權益,畢竟著作人之創作絕非自行憑空產生,而係傳承自前人之智慧,同時廣受當代社會之教化影響,因此不得由其絕對地壟斷創作之成果,著作權法在特定情形下乃對於著作人之權益作限制與例外規定,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得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此即所謂「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既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例外,應該被審慎地規範,以避免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之法定利益。

我國著作權法除了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就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作列舉之規定外,並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作概括式之規定,且明列了四個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著作之合理使用,只是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對於著作人格權並不生影響,因此,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仍應明示其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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