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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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 ... 目前線上:568人,瀏覽人次:68011014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90200564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09年9月1日生效(原名稱:公共工程施工綱 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 法規體系: /行政/公共工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500407470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90200564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09年9月1日生效(原名稱:公共工程施工綱 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 立法總說明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以下簡稱綱要規範)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為劃一全國公共工程施工規範之目的,於八十七年起由 二十五個工程主辦機關及業界共三百餘位委員編擬而成,並報請行政院於 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訂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 要點)正式施行。

嗣因各機關所屬工程具不同特性及需求,致無法一體適 用,國內各主要工程主辦機關多已自行或參考綱要規範訂定所屬施工規範 ,且實施要點部分規定過於強制,造成司法單位及機關在解讀或使用上有 所誤解,造成主辦機關契約執行困擾,加上部分內容與現況執行存有落差 ,爰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簽報行政院同意重新定位「綱要規範係屬通 案原則性參考範本」,及停止適用實施要點,續由工程會於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訂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以下簡 稱本注意事項),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俾各機關妥適使用綱要 規範。

本注意事項實施迄今已三年有餘,相關內容有必要配合實務應用情形加以 調整,爰予以檢討修正,其要點如下: 一、因綱要規範係為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所訂定之通案原則性施工規範參 考範本,內容以跨機關或跨類別常用之共通性工項為範圍,提供使用 者參考使用,爰修正本注意事項名稱為「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 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且配合修正相關內容,並定明共通 性工項定義(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二點)。

二、為使各機關參考綱要規範內容以撰寫符合該機關個案需求之施工規範 時,能使用一致性之度量衡單位,並維持個案施工規範之章碼、章名 與綱要規範之章碼、章名一致,爰增列相關文字。

另為避免外界誤解 公共工程不得採用非屬綱要規範所列工項,爰定明非共通性工項仍得 視個案需求納入招標文件訂入契約後,據以執行(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為強化編修維護效能及引進工程機關及工程業界之專業人力辦理編修 維護工作,定明工程會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及公(學、協)會參與辦理, 並由具工程專業之政府機關分別擔任各章之專責機關,負責該章之編 修維護事宜。

另為使綱要規範能與時俱進,新增綱要規範之定期編修 維護及不定期編修維護程序,俾符合工程實務脈動之需要(修正規定 第四點、第五點)。

四、機關自行訂定之制式施工規範不屬於本注意事項所定「公共工程共通 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之範疇,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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