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升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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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銓敘部87.09.01. 八七臺法二字第1667768號函 - 行政令函-全國 ...
經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並取得薦任第六職等合格實授人員,可否權理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課長職務疑義. 本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 ...
- 2公務人員任用法
七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3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 ...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
- 4公務人員俸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下:.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 ...
- 5公務人員考績法§2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