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突出物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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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附屬建物 - 解釋頁
附屬建物可分兩種,一事建築法規本來就規定為法定的附屬建物,如陽台、雨遮。有鑑於附屬建物名目太雜,85年6月4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已修訂,該日期之後申請 ...
- 2建築設計施工編 - cpami.gov.
(六)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超過二分之一者,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 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一)樓梯間、 ...
- 3屋頂突出物 - 解釋頁
屋頂突出物一般設置屋頂水箱,及電梯機房,為住戶共用部分,以大公持分,不屬於 ... 近年法規之認定較趨向對屋突使用之認定,依法規原義設置建物必要附屬設備者從寬, ...
- 4幫你解讀買屋實坪?虛坪? - 臺北地政
專有部分分別為主建物和附屬建物(例如雨遮、屋簷露台、陽台),原則就專用; ... 最上面的樓層以屋頂突出物申請,面積的1/8或25平方公尺,屋突可蓋2層 ...
- 5解釋函令1 筆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樹狀查詢
要旨屋頂突出物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應以主建物或共用部分辦理 ... 建物除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外,其他如露臺、花臺、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