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你解讀買屋實坪?虛坪? - 臺北地政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專有部分分別為主建物和附屬建物(例如雨遮、屋簷露台、陽台),原則就專用; ... 最上面的樓層以屋頂突出物申請,面積的1/8或25平方公尺,屋突可蓋2層 ...
請輸入電子信箱
訂閱電子報
變更喜好
取消電子報
MENU
主題引言
主題報導
熱門話題
系列報導
好康快報
不可不知
房地資訊
地政講堂
地政家族
他山之石
數字說話
首頁
文章分類
主題報導
幫你解讀買屋實坪?虛坪?
幫你解讀買屋實坪?虛坪?
發表時間
2018/10/2217:57
閱讀人數
19574
作者
沈瑞芬
單篇列印(PDF)
單篇列印(無封面)
大
中
小
幫你解讀買屋實坪?虛坪?
買賣交易是雙方物的交換,有物有權有交易的價值,但如何等價等值的交換卻是難題,買賣爭議與糾發通常發生在於不公平與不對等價值的互易。
預售屋買賣制度是台灣特有的不動產交易型態,它的產生要從民國60年第一家代銷公司7天即完銷的傳奇說起,它打開了台灣預售屋制度近50年的發展。
這樣的銷售制度是一個經濟社會演化下的產物,當時的時空背景市場資金短缺,預售屋消費者可以分期付款、建設公司隨著工程進度進帳,所以有了這個分期履約的交易制度,它隨著經濟蓬勃興起,但這幾十年來也出現很多問題,包括不少因建商財務危機而成為爛尾樓,契約爭議或繳了自備款、工程款捲款的狀況,還有近10年以來一直爭論不休的實坪與虛坪的議題,買屋應該在乎的是登記面積?還是使用面積效益?在法規變來變去之下,消費者還是應該在訂約前清楚了解自己買的標的內容是什麼,以確保交易權益。
專有、共有的使用權益大不同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所定義,公寓大廈是指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物及其基地,而該建物區分所有後可各別有其專有部分,並按專有應有部分之權利,分享共用部分,全區共同事務則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依照規定建物原則上專有專用,例外可約定共用;而共有則共用,例外可約定專用。
(圖1)
一、專有專用
專有部分分別為主建物和附屬建物(例如雨遮、屋簷露台、陽台),原則就專用;例外約定共用情形例如有一 棟大廈臨馬路邊,主建物的外牆可刊登廣告,這個外牆的使用就必須經過該棟建物所有權人共同同意方可使用。
二、共有共用
共有部分分別為法定共用(例如主樑柱、承重牆、樓地板、屋頂…)和非法定共用(例如地下室空間及梯間),原則就共用,共有約定專用只能在非法定共用部分,且必須共有人會議決議並立於規定,例如地下室停車位的使用。
圖1: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情形
實坪是什麼?
目前法規針對實坪並沒有定義,有人認為是實際登記面積,有人認為是實際具有使用效益的坪數,但不管如何,擁有一間屋子它應該具有以下二種必要的部分:
一、專有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建築物專有部分主要是來自於所有權的概念,所有權又稱完全物權,是指民法上,權利人對標的物可以直接全面排他性支配特定物的物權,這在區分所有權的大樓型態上更具意義。
因此,不論是主建物還是附屬建物的使用,都是具有專有專用的本質,具「實際使用效益」並不會有疑義,而市場所爭議討論之實坪效益,是附屬建物使用價值低卻與主建物等價計算,在成屋一屋總價買賣當然並不會有這種疑慮,但在預售屋交易上蓋多少賣多少,就得斤斤計較。
另外一個被爭議討論的議題,是使用效益低的坪數登記,也就是登記法令對附屬建物登記不登記的規定變來變去(表1),在107年1月1日以後,最新的規定是屋簷、雨遮已不再登記。
表1:登記法令的變革
二、必要設施
(一)主要結構
建築法第4條定義,所謂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所以,應該很容易理解的是,一個房子得要有樑柱有四壁還要有頂才能稱為房屋,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建物之共有部分中之主樑柱、承重牆、樓地板、屋頂屬法定共用,不得約定專用,既為法定共用之必要設施,即應該屬產權持有的一部分。
(二)必要公設
2003年新北市蘆洲的「大囍市」社區發生火災,因為煙囪效應,火勢從一樓直接竄升到六樓屋頂,吞噬了13條人命,也因為這起事件,營建署在2005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針對逃生梯、室內梯、戶外安全梯有新增規定,建商必須花更多的成本設置消防和逃生設施,自此之後,新建案公設比從30%增加到35%甚至40%,但具公安性質的公設,是必要的設施,也應該屬產權持有的一部分。
虛坪在哪裏?
相對於前面實際使用效益的坪數整理分析,虛坪就能比較清楚的做以下的說明:
一、非必要設施
非必要設施就是使用價值低可有可無,非必要設施建築結果,是工程造價增加、建築設計費用增加、主要面積增加及房屋稅增加,大致可以過度設計、重覆計算及不計容積來分述:
(一)過度設計
現代人們對建物的要求已不在只是遮風避雨單純居住功能的需求,隨著生活品質的提升,它不斷反應在建築美學的設計上,逐漸展現出所謂城市美學的新態度,但有時它已不只是造型好看,而是在某種程度上過度的設計,例如下列建築物的雨遮、屋簷設計等案例(圖2):
圖2:雨遮過度設計的情形
(二)不計容積
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規定,部分建築項目可以不計容積,例如有1.每層樓樓地板面積12.5%以下,深度2公尺以內的陽台,每層陽台面積不足8平方公尺,可以做到8平方公尺。
2.容積率15%的設備空間。
(只要請照時寫設備空間即可,與使用無關)3.深度1公尺以內的雨遮及露台。
4.最上面的樓層以屋頂突出物申請,面積的1/8或25平方公尺,屋突可蓋2層樓(6公尺高),若設有電梯該高度應小於9公尺。
5.樓當停車空間,可不計容積,每個車位可扣除40平方公尺的容積。
正面來說,善用容積與挑高設計可以增加建築空間,但另一方面而言,雖不計入容積卻同時增加總樓地板面積,也就是說工程造價會增加,建築師設計費用也相對增加,將來產權登記主建物坪數會增加,房屋稅也會增加。
案例1:屋頂突出物的增設
建商將頂樓規劃為私人花園,並建置頂樓花園的樓梯專屬最高層住戶使用,為設置樓梯而增加的屋頂突出物面積,不計容積但會納入建物的樓地板面積計算。
(圖3)
案例2:設備空間的增設
建商以地上層設備空間的設計不計容積,所以規劃機房空間,增加銷售玶數。
(圖4)
圖3:屋頂突出物的增設 圖4:設備空間的增設
二、重覆計算
預售建案原本應該是蓋多少賣多少,講清楚說明白,雙方合意即可,但因為建築項目過多,各種計算內容複雜,一般民眾並不容易了解,契約即使有審閱也可以說真的是有看沒有懂,也因為這樣,少部分建商緃有訂明計算方式,但實則是在契約內容重覆計算,例如
(一)梯間
玄關梯廳和出電梯後回到家的通道,屬於當層住戶分攤的小公(小公設),有時會當層每一戶都算一遍而不是分攤,等於重覆計算。
(圖4)
(二)停車位
標準停車位面積係依寬長2.5mx6m=15㎡(4.5坪)計算,當引發爭議的是預售時停車位係按「個」出售,價格視車位種類、位置而定。
通常「車道」面積會分到車位內計算,由車位持有者共同分攤,因此車位登記坪數面積會從6、7坪到12~15都有。
若車位登記面積只算車格4.5坪,車道就有可能被攤進公設比內計算,意即:車位坪數登記愈大,相對可降低公設比,對消費者較有利;若車位坪數小,公設比提高,但車位價格通常不會降低,民眾等於買了車位又多負擔公設價格,被扒了兩層皮。
(圖5)
圖4:梯間 圖5:停車位
購屋成本番外篇
除了實坪、虛坪以外,還有一種購屋成本,那就是加值型設施的建築,加值型設施是希望增加生活機能、景觀變得更好,來提升生活品質,但相對的建築管理費會變多,居住成本當然也會增加,大致上按機能及景觀來分:
一、機能
一般建案大多會訴求有運動設施、游泳池、視廰區、圖書室等各項生活機能,來增加賣象提高銷售,目前係以地下 室空間(包括停車位)及梯間的約定使用較常見)。
二、景觀
以法定空地來說,除了應有的開放空間、連通通道、防火間隔及防火巷等具消防安全不得約定為專用外,建商會在單純的空地上增加假山假水、花園庭園,來增加居住空間的舒適度,但基於使用者付費,負擔自然會增加。
總結,一般消費意識的認知是只要有物就有權,物權有登記則具交易價值,另外,再加上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二者加乘更促使建商猛蓋非必要的附屬建物與公共設施。
10年前監察院早已糾正行政機關放任建築法規不斷放寬不計入容積項目,而地政法規又予以測量登記,造成市場交易的亂象,時至今日,再綜觀市場現況,核心問題始終存在。
生意人想的是成本利潤有蓋就要算錢,消費者只能來來回回撥撥算盤,實坪、虛坪看清楚,再決定是否決定買屋,並找信譽良好的業者或參考地政局網的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相關資訊,以免後悔上當影響交易權益。
臺北地政第六十二期
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怎麼辦?
110年10月份地政講堂預告-「徵收這條路~一般徵收知多少」
110年12月份地政講堂預告-「地政人該認識的危老重建」
111年幸福台北房地通手冊發行囉!歡迎免費索取!
洽公環境無障礙服務升級更有愛
臺北地政第六十一期
實價登錄2.0新制上路
從掌握土地坪效進階評估地價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將於110年11月至12月間辦理測量助理甄試,有興趣者可即早準備!
預售屋銷售新制登場北市AI審約資訊更即時透明
臺北市不動產市場動態-109年住宅市場
臺北地政第六十期
信託法與不動產登記研析
繼承快辦好,產權沒煩惱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福星(公1)及洲美(公4)公園工程成果介紹
各類地籍登記簿冊設置沿革
地址隱匿順手辦保護個資好簡單
臺北地政第五十九期
各種樣貌的土地分割
110年地政講堂開課囉
三七五租約期將屆至,提醒民眾儘速申辦
110年2月份地政講堂預告-「信託法與不動產登記研析」
房屋買賣詐騙陷阱
臺北地政第五十八期
房屋被盜賣怎麼辦~土地法第68條之法律見解分析
檢附建物標示圖,產權登記更迅速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祝您聖誕節及新年快樂
三維地籍的發展與未來
110年幸福台北房地通手冊發行囉!歡迎免費索取!
臺北地政第五十七期
遙測衛星的生活應用
跨縣市辦理拍賣、金融機構抵押權相關登記超方便
109年11月份地政講堂預告-「房屋被盜賣怎麼辦?土地法第68條之法律見解分析」
臺北市2020開發好政智慧生態論壇紀實(上)
逗陣來辦好服務~五人揪團到府收件
臺北地政第五十六期
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10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從民法出發看土地登記實務
績優同仁就是你!
109年9月份地政講堂預告-「臺北設市100年-過去、現在、未來」
109年9月份地政講堂預告-「遙測衛星的生活應用」
臺北地政第五十五期
鑑界注意事項
實價登錄3重點新制關鍵簡單說
地政電子謄本e指辦好
臺北市地籍圖重測介紹
印鑑證明替代新措施-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
臺北地政第五十四期
臺北市2020年1-3月預售屋契約備查動態季報
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例停看聽
成屋重要資訊報你知!-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及不動產說明書修正重點
智慧地政硬實力-地政資料中心
快筆記!速辦繼承保權益
臺北地政第五十三期
109年地政講堂開課囉!
109年2月份地政講堂預告-「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例解析」
智慧生態行動綱領,引領整體開發2020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介紹
預售屋消費爭議件數減少21.65%契約納管數增加60.32%
公告
公告
FB粉絲團
臺北地政
隱私權與資訊安全政策本站使用正體字聯絡資訊各科室電話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交通資訊) 傳真:(02)2720-2107 電話:02-27208889(代表號)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放心講及第二類電信除外)轉7522(服務台)或地政局各單位服務電話
Copyright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2022-臺北地政(zh-TW)網站到訪人次:4985792
關閉 CLOSE
滿意度問卷
文章分類
主題引言
主題報導
熱門話題
系列報導
好康快報
不可不知
房地資訊
地政講堂
地政家族
他山之石
數字說話
期別
訂閱
單一陳情
搜尋
延伸文章資訊
- 1幫你解讀買屋實坪?虛坪? - 臺北地政
專有部分分別為主建物和附屬建物(例如雨遮、屋簷露台、陽台),原則就專用; ... 最上面的樓層以屋頂突出物申請,面積的1/8或25平方公尺,屋突可蓋2層 ...
- 2房產知識- 常見名詞解釋之建物篇@ 001房仲資訊 - 隨意窩
附屬建物連接主建物室內面積的附屬部分,如陽台、花台、露台等。 ... 屋頂突出物一般設置屋頂水箱,及電梯機房,為住戶共用部分,以大公持分,不屬於 ...
- 3屋頂突出物 - 解釋頁
屋頂突出物一般設置屋頂水箱,及電梯機房,為住戶共用部分,以大公持分,不屬於 ... 近年法規之認定較趨向對屋突使用之認定,依法規原義設置建物必要附屬設備者從寬, ...
- 4附屬建物 - 解釋頁
附屬建物可分兩種,一事建築法規本來就規定為法定的附屬建物,如陽台、雨遮。有鑑於附屬建物名目太雜,85年6月4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已修訂,該日期之後申請 ...
- 5解釋函令1 筆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樹狀查詢
要旨屋頂突出物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應以主建物或共用部分辦理 ... 建物除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外,其他如露臺、花臺、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