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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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勞動基準法§37-全國法規資料庫
- 2勞動基準法§39-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37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 ...
- 4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釋-國定假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 ...
- 5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37-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