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突出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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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解釋函令1 筆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樹狀查詢
要旨屋頂突出物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應以主建物或共用部分辦理 ... 建物除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外,其他如露臺、花臺、雨 ...
- 2土地登記規則§79-全國法規資料庫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 3房屋面積之認識
(二)附屬建物: 與主建物相連之陽台、雨遮、露台等,其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所有權狀上均登記為相連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另外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如約定歸屬地面層、頂層所有 ...
- 4建物相關
早期建管法規並未將花台列入管制,於建物辦理登記時,花台可登記為附屬建物,計入 ... 屋頂突出物一般設置屋頂水箱,及電梯機房,為住戶共用部分,以大公持分,不屬於 ...
- 5幫你解讀買屋實坪?虛坪? - 臺北地政
目前法規針對實坪並沒有定義,有人認為是實際登記面積,有人認為是實際 ... 最上面的樓層以屋頂突出物申請,面積的1/8或25平方公尺,屋突可蓋2層樓(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