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 層次 突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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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土地登記規則第80 - 法源法律網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其非屬共用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 ...
- 2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份,地下層、屋頂突出物等登記事宜
說明:關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地下層、屋頂突出物等登記事宜,前經本部以63.10.29.台內地字第600329號及67.06.06.同字第750916號函規定在案,茲參酌社會人士 ...
- 3幫你解讀買屋實坪?虛坪? - 臺北地政
目前法規針對實坪並沒有定義,有人認為是實際登記面積,有人認為是實際 ... 最上面的樓層以屋頂突出物申請,面積的1/8或25平方公尺,屋突可蓋2層樓(6 ...
- 4建物第一次測量 - 市民服務大平臺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 5解釋函令1 筆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樹狀查詢
要旨屋頂突出物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應以主建物或共用部分辦理 ... 建物除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外,其他如露臺、花臺、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