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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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物第一次測量 - 市民服務大平臺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 2土地登記規則第80 - 法源法律網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其非屬共用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 ...
- 3房屋面積之認識
(二)附屬建物: 與主建物相連之陽台、雨遮、露台等,其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所有權狀上均登記為相連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另外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如約定歸屬地面層、頂層所有 ...
- 4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份,地下層、屋頂突出物等登記事宜
說明:關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地下層、屋頂突出物等登記事宜,前經本部以63.10.29.台內地字第600329號及67.06.06.同字第750916號函規定在案,茲參酌社會人士 ...
- 5建物相關
早期建管法規並未將花台列入管制,於建物辦理登記時,花台可登記為附屬建物,計入 ... 屋頂突出物一般設置屋頂水箱,及電梯機房,為住戶共用部分,以大公持分,不屬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