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物設置機電設備空間配置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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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關於各層機電空間面積之和是否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 ... - 營建署
說明:. 一、復臺北縣政府94年12月6日北府工建字第0940824282號函。 二、本部92年7月 ...
-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2 相關法條
但面臨超過十二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前項第二款之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氣、電信、燃氣、 ...
- 3第五章容積檢討類
各層『機電設備空間』. 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 」,又現行. (自94 年7 月1 日施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
- 4關於機電設備空間檢討留設疑義
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 」,如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為他棟建築物者,上開機電設備空間與當層居室樓地
- 5無標題文件
二、依內政部92.7.15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7944號函(詳附件二)說明二、(一)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除淨寬度在二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