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的原創性 - 著作權筆記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關於「著作」之定義,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然著作權法對於何謂「創作」,並無進一步定義,僅於第七條之 ...
著作權筆記
回首頁
訂閱電子報
作者介紹
站內
著作權觀念漫談
單元選單:
大哉問
時事分析
著作權觀念漫談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日本著作權法中譯本
判決評析
演講影音
認識智慧財產權
營業秘密法(法令)
營業秘密法(論文)
營業秘密法(判決)
著作權法制
曉庵隨筆
法令條約
相關論文
討論園地
著作的原創性
作者:章忠信
103.01.24.完成 104.09.10.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email protected]
關於「著作」之定義,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然著作權法對於何謂「創作」,並無進一步定義,僅於第七條之編輯著作定義中,約略看出端倪。
該條第一項稱,「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從而,「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有無「創作性」,乃為能否成為「編輯著作」之要件。
實務上,法院於判定是否為「著作」時,常以「原創性」之有無為依據,並將「原創性」再區隔為「原始性」及「創作性」,此或係受到美國著作權法第101條定義“originalworks”中之“original”用語之影響。
然而,美國著作權法之“originalworks”,係指只有「非抄襲而來之著作」或「獨立創作之著作」,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並非將“original”列為“works”之要件。
也就是說,依據美國著作權法,即使是符合“works”之標的,如果是抄襲而來的,不是“originalworks”,仍然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其實,有「創作性」的智慧成果,可能是獨立創作,也可能是抄襲而來之創作,都是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美國著作權法因為英美法系之案例法(caselaw)或習慣法(commonlaw)體系之下,基於衡平法(equity)原則,不乾淨的手不能受到法律保護,所以,法律不該保護抄襲而來之創作,故必須明文強調,“originalworks”才能受到美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相對於美國著作權法,我國著作權法僅以「創作」或「創作性」為判定是否為「著作」之依據,不以衡平法原則排斥抄襲而來之創作,不因其抄襲而使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讓創作歸著作權法保護,抄襲依著作權法承擔侵權責任,兩不相妨。
於此情形下,法院若仍以「原創性」之有無,做為是否為「著作」之認定依據,等於是強將「原始性」列為「創作性」有無之要素之一來判斷,並非妥適。
法院對於「原創性」之判斷要素,主要包括:1.是否係獨立創作完成,而非抄襲自他人著作者;2.是否為自然人之精神創作,而非其他動物之智慧成果;3.是否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
學理上,就將前1要素稱為「原始性」,後2要素稱為「創作性」。
著作權法之「原創性」,不似專利法要求之「新穎性」,「原創性」不必達「前無古人」之必要程度,但至少必須具有微量創意。
簡單說,就是你做或我做,多少必然都會不一樣,而不會完全一樣,而這差異之間,創作性就在其中。
如果你做或我做,最後的表達必然都一樣,那就不具「原創性」,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不過,我國法院對於「原創性」有無之判斷,常會因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而有不同標準。
在刑事案件,為避免被告未授權之利用而罹犯刑章,法院多採較嚴格之標準,儘可能讓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以有利於被告;如屬民事案件,法院無此壓力,就會較為寬鬆,讓著作容易受著作權法保護。
這些現象與趨勢屢見不鮮,也是各方所無法想像之事實。
回頂端
瀏覽人數:6,811,747
著作權由章忠信享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延伸文章資訊
- 1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註釋-衍生著作之保護
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 本條規定衍生著作之定義及其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無影響,以釐清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二者 ...
- 2何謂著作?應具備之要件為何? - 法律知識庫 - 聯晟法網
何謂著作?應具備之要件為何?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定義:「著作, ...
- 3著作權法之重要規定-名詞定義:著作、著作人與著作權-知識百科
著作權法之重要規定-名詞定義:著作、著作人與著作權1-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2-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3-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 ...
- 4著作權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5著作權-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著作權,俗稱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