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 Google 藝術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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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相較之下,除斥期間多為不變期間,不得由當事人任意或合意延長或縮短;且除斥期間一概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且其期間較短;當除斥期間屆滿之後,權利當然 ... 首頁探索附近簡介成就系列作品主題實驗藝術家媒材藝術流派歷史事件歷史人物地點關於查看活動記錄提供意見隱私權&服務條款首頁探索玩遊戲附近收藏登入載入中…除斥期間是一種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就某項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通常這裡所指的權利,係指形成權而言。

除斥期間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繼續存在的原有社會秩序,在民法維持社會秩序的機能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相較之下,除斥期間多為不變期間,不得由當事人任意或合意延長或縮短;且除斥期間一概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且其期間較短;當除斥期間屆滿之後,權利當然消滅,亦即形成權不能行使。

且與消滅時效不同的,在於除斥期間是否屆滿,縱使當事人未主張,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此因除斥期間乃為維護社會秩序之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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