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 @ 小寶的部落格 - 隨意窩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1、除斥期間:係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該權利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簡言之,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除斥期間自 ... 小寶的部落格這BLOG紀錄我的生活故事與點點滴滴,特別是馬祖各鄉壘球隊消息與個人準備國家考試時所蒐集到的一些寶貴資料,歡迎各位朋友來此參訪與留言,並希望大家一定要幸福唷.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112141142「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民法總論與刑法總論「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乃民法總則中兩個非常重要之規定,其適用亦貫穿整部民法,茲將兩者之定義、區別處分別敘述如下: (一)兩者之定義: 1、除斥期間:係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該權利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簡言之,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即行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範例:民法第90條之規定,錯誤意思表示的撤銷期間為1年。

2、消滅時效:係指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譬如民法第125條之規定,一般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範例:甲打破乙的花瓶,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15年。

消滅時效之制度目的:(1)尊重現有秩序,維護交易安全;(2)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上舉證困難;(3)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

(二)兩者之區別處: 1、效力及其主張之不同: (1)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以作為裁判之資料。

(2)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者,其請求權仍得行使,但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時,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故消滅時效非經義務人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2、期間計算之不同: (1)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並不得展期。

(2)消滅時效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中斷」或「不完成」之規定(民法第129條以下)。

3、所適用之客體不同: (1)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形成權係於權利人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時,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2)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為請求權,請求權是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4、起算時點不同: (1)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時起算,例如:暴利行為的撤銷,應自法律行為時起算。

(2)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計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5、法律利益可否拋棄: (1)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然消滅,無利益的拋棄可言。

(2)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使時效完成的效力歸於無效。

小寶/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加我為好友這BLOG紀錄我的生活故事與點點滴滴,特別是馬祖各鄉壘球隊消息與個人準備國家考試時所蒐集到的一些寶貴資料,歡迎各位朋友來此參訪與留言,並希望大家一定要幸福唷.日誌相簿影音 我的相簿 andwer1972's新文章104體育季第10屆縣長盃慢壘錦標賽-賽程表104第10屆縣長盃慢壘賽~6月底開打囉~*第四屆戰地盃慢壘賽開打 原民B隊奪下預賽甲組冠軍南竿鄉體育會第4屆「戰地盃」11日至19日慢壘聯賽程一覽表縣運戰擂第1聲響起 慢壘賽南竿鄉奪冠103年縣運首場賽事15日登場 慢壘開打-曹以鋒攝103年地方特考 馬祖核定17職缺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圓滿結束高普考4至8日舉行 3日可看試場2014-06-16-playoffs-總冠軍賽-lost-馬刺 全部展開|全部收合 andwer1972's新回應沒有新回應! 關鍵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