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大燈、逼車、擋車該怎麼辦?馬路惡煞的危險駕駛行為會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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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小明駕駛車輛行駛於車道中,也保持速限內行駛,卻被後方駕駛快速逼近以閃大燈、頻頻按喇叭的方式要逼迫小明讓道,這樣的行為有構成逼車嗎?」 案例二:「在 ... Skiptocontent 案例一:「小明駕駛車輛行駛於車道中,也保持速限內行駛,卻被後方駕駛快速逼近以閃大燈、頻頻按喇叭的方式要逼迫小明讓道,這樣的行為有構成逼車嗎?」   案例二:「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車輛突然要變換車道匯入,只是輕按喇叭提醒距離過近,卻被對方用惡意減速、蛇行的方式逼至路肩,這樣的行為有構成恐嚇罪嗎?」   在台灣,有汽、機車等交通工具是很常見的,道路上的行車糾紛也是頻頻發生,若是一個不小心,在變換車道沒有多注意,或明明在限速內,卻被後方來車認為開太慢因而造成逼車行為,或進而造成交通事故,也都是常有之事。

今天我們來聊聊,常見的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如果遇到的話,可以怎麼檢舉他們,甚者提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法律明定的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 二、被惡意狂按喇叭、逼車、擋車的公共危險罪等法律責任 三、遇到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行為該怎麼辦?     一、法律明定的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所規範: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上述五點是明文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

  例如本文開頭的案例一:「小明駕駛車輛行駛於車道中,也保持速限內行駛,卻被後方駕駛快速逼近以閃燈、頻頻按喇叭的方式要逼迫小明讓道,這樣的行為有構成逼車嗎?」   這樣快速逼近、又頻按喇叭的方式,或許會讓身為前車的我們感到疑惑或恐懼,說不定還會發生意外,所以這絕對算得上是危險駕駛。

  更不用說以惡意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的行為造成車輛停止後,對方駕駛以持有危險物品(例如球棒)下車意圖向我們理論或其他言語上的恐嚇行為。

  以上這些不當的駕駛行為,都有相對應的法律責任要負擔,接著我們來說說這些惡意的行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二、被惡意狂按喇叭、逼車、擋車的為公共危險罪等法律責任   以下我們就【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分別來說可能會有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我們可以依前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進行檢舉。

(※最好有行車紀錄畫面)   這一條也是最常見危險駕駛行為的罰則,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如果有肇事行為發生,還有可能吊銷其駕駛執照。

  (2)刑事責任:   例如本文的案例二:   「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車輛突然要變換車道匯入,只是輕按喇叭提醒距離過近,卻被對方用惡意減速、蛇行的方式逼至路肩,這樣的行為有構成恐嚇罪嗎?」   只要有第一點的危險駕駛行為,理論上對方就有行政責任的部分,至於刑事上,有些不理性的駕駛會逼迫我們停車,然後下車尋求理論,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強制罪、公共危險罪;甚者,如果還叫囂咆哮、言語辱罵,或帶著球棒或類似的武器作勢要有所攻擊的動作,也可能同時構成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

  如果因為這樣導致有事故發生,有人受傷、甚至發生死亡的情況時,最重可成立殺人、過失致死、重傷害或過失傷害等罪。

  (3)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部分,如果有前面第2點刑事狀況發生的話,例如有發生交通事故、或是對方有下車來恐嚇或做出傷害行為,我們可以求償因為心生恐懼、受傷或車體有損壞的部分來要求損害賠償。

    三、遇到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行為該怎麼辦?   首先,現在不管是汽車或機車,加裝行車紀錄器都是很常見的方式,除了記錄前方的行車紀錄,後方或側邊的部分也可斟酌加裝,除了完整記錄外,如果有朝一日需要用上,行車紀錄器可提供的價值將不可言語。

  其次,謹記放慢自己的行車速度,且注意行車距離,避免車輛發生碰撞,如果對方有惡意按喇叭、閃燈、逼車等行為,利用我們的行車紀錄器影像進行檢舉,讓對方有行政上的責任即可,盡量不要主動挑起衝突。

若是被惡意逼車到停車或路肩,應直接撥打110報警。

    鴻安小叮嚀:   關於危險駕駛行為,真的防不勝防,所以還是勸告大家,外出上路要記得加裝行車紀錄器來保護自己,也不要做出危險駕駛行為讓自己受罰了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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