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民國99年02月03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 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之組織。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 法院。

檢視現行法條 第7條 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機關設立依據或目的。

三、機關隸屬關係。

四、機關權限及職掌。

五、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六、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七、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

八、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名稱。

九、機關有存續期限者,其期限。

十、屬獨立機關者,其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條 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法律定之者,其設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一級機關:逕行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二級機關、三級機關、獨立機關:由其上級機關或上級指定之機關擬 案,報請一級機關轉請立法院審議。

機關之調整或裁撤由本機關或上級機關擬案,循前項程序辦理。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 規定及程序。

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 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 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 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檢視現行法條 第32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