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行銷不可不知的法律雷區! - 第1 頁 - 關鍵評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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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個資, 公平交易法, 行銷法規, 資策會科法所. ... 於網路平台上以投放廣告、舉辦抽獎等方式進行行銷;而這些投放一般廣告標榜自家產品品質優異、 ... 集團資訊關於我們集團介紹我們的團隊旗下媒體關鍵評論網everylittled.INSIDE運動視界Cool3c電影神搜未來大人物歐搜哇旗下節目多元服務Ad2Taketla拿票趣關鍵議題研究中心Cr.EDShareParty達思智能科技與我們合作內容行銷與廣告業務異業合作原創內容暨內容媒體業者合作加入我們新聞中心 PressRelease2020/12/07,社會Photocredit: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市場快訊來自全球各地的最新產業新聞和訊息,協助讀者掌握市場脈動。

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作者: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廖乙潔研究員事業為推廣自身產品服務,傳達企業核心價值,常於網路平台上以投放廣告、舉辦抽獎等方式進行行銷;而這些投放一般廣告標榜自家產品品質優異、舉辦抽獎吸引群眾,或於募資平台上刊登專案,以提供限量贈品、優惠組合之方式促進民眾投入資金等之網路行銷作法,均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事業於進行網路行銷時,實應多加留意。

公平交易法地雷:低價利誘、不實廣告、比較廣告、薦證廣告限量贈品或優惠組合可能受到的限制事業行銷時常以早鳥限量贈品或優惠組合等方式作為吸引投資之誘因,此時需注意公平交易法對於「低價利誘」之規定。

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事業不得進行低價利誘而有限制競爭之虞的行為,所謂「低價利誘」指「以低於成本或明顯不相當之價格,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而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需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亦即,若事業採取不計成本、過度削價競爭的手段,造成其他競爭業者因無法提供如此「優惠」的價格,難以在市場上與利用低價利誘的事業進行正常競爭,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之判斷,在前述各項因素中,事業市占率是重要判斷基準,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表示「低價利誘」僅適用於在該市場的市占率超過15%的事業,若未超過此門檻,縱使有低價利誘的行為也可能不會違法。

因此在設計優惠方案時,應綜合考量事業規模、估計市占率,評估有無嚴重不敷成本或其他不合理的情形等。

廣告投放之相關限制關於廣告類型,以不實廣告、比較廣告及薦證廣告為較常見的違反情形。

◎不實廣告指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說明,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廣告,且若廣告用詞過於誇大而致消費者誤認,亦可能認定為不實廣告而違法。

例如廚具標榜「一輩子不生鏽」,因未必能一直維持不生鏽,而有構成不實廣告的疑慮;或宣稱自己是「全國首創」、「業界第一」,而實際上已有其他競爭者在市場銷售,亦有構成不實廣告的可能。

因此於投放行銷廣告時,需注意廣告呈現內容與行銷的產品服務客觀上是否一致,即使為增加行銷效果進行誇飾或類比,也不能過於誇大不實,避免引人錯誤,從而被認定為不實廣告。

◎比較廣告 指在廣告內容,藉由比較競爭對手與自家產品,來凸顯自家產品優勢等的廣告。

公平交易法沒有完全禁止運用比較廣告進行行銷,但若以不實陳述、損害競爭對手商譽或刻意為不當對比,企圖使消費者選擇自家產品,則依照廣告內容的不同,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第24條以及第25條等規定。

例如在對手產品與自家產品的比較表上,只揭露自身優勢,故意忽略競爭對手較優項目,此時將導致整體印象上產生不公平的比較效果,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疑慮;若標示自身「勝」的項目實際上並沒有優於對手,則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法第21條不實廣告。

因此,若以比較廣告來凸顯自家商品服務的優勢,或說明與傳統業者在社會價值、公共利益等各方面的差異時,需留意廣告內容是否足夠客觀;並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評估比較廣告之內容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情形。

◎薦證廣告指透過名人、部落客或一般消費者等為代言或業配,藉由代言人的人氣、形象及信用吸引消費者購買,是現在新媒體蓬勃發展下相當常見的行銷方式。

然相較於一般行銷廣告,薦證廣告誤導消費者的可能性更高,且因薦證廣告使用方式繁多,公平會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作為事業進行薦證廣告的參考,包含內容如下圖。

Photocredit: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舉幾個例子:1.請專業人士推薦某產品,但之後針對產品部分功能有所調整,則廣告主必須有正當理由相信先前委請的專業人士不會因功能調整而改變原先的見解。

2.若請某營養師推薦營養食品,需確保某營養師確實具備充足專業知識,且與他營養師驗證後的意見一致。

3.請網紅、部落客、YouTuber等推薦廠商產品時,需向觀眾揭露其推薦屬於業配性質,並非單純消費者的使用心得(如表明影片為廠商贊助拍攝、試用商品為廠商主動提供等)。

消費者保護法地雷:「產品售出概不退換?」、「換貨需自行負擔運費?於網路行銷的過程中,不可不知消費者保護法的「七日鑑賞期」!消費者保護法內所說的「特種交易」,指的是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方式與消費者訂立契約。

換句話說,經常使用的電視購物或網路購物、電子商務平台等等,均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特種交易」。

特種交易最重要的規定,就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無條件」契約解除權,也就是「七日鑑賞期」──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的七天以內,都可以退回商品或是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契約(除了例外情形以外),而且消費者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包含「運費」。

不過,也不是每項商品或服務均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定的無條件契約解除權,如果有合理的例外情形,例如商品有時效性或一次性,就不能適用這個規定。

具體來說,按照行政院所訂定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如果通訊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有下圖所列的情形,而且企業經營者已告知消費者,即可排除無條件契約解除權規定。

PhotoCredit: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 12»全文閱讀不想分頁?試試看我們的新服務猜你喜歡Tags:個資公平交易法行銷法規資策會科法所成為會員,在關鍵評論網暢所欲言成為會員成為會員【關鍵眼中盯】YouBike2.0的最大優勢,卻可能成為被巨嬰市民們玩殘的最大隱憂1則觀點【書評】《嚴家祺回憶錄》:親身參與中共失敗的政治改革,體認毛鄧江胡習都是一體的1則觀點「什麼是女人?」美國大法官提名人在聽證會上無法回答的問題,延燒成推特最熱門話題1則觀點國防部公布「全民國防手冊」,空襲停水電等彙整為緊急應變QRCode,學者立委質疑:戰時網路能通嗎?1則觀點純素主義:純素飲食一定健康?1則觀點後疫情旅遊趨勢觀察:「慢遊」、「workation」、「旅遊房產」成熱門關鍵字1則觀點美國印太戰略中的「印太經濟框架」有哪些地緣政治意涵?與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有何不同?1則觀點為何東西方對威爾史密斯「巴掌事件」的風向不同?這正好是宗教思想的差異1則觀點主教山配水庫事件:究竟調查小組檢討了什麼?1則觀點清大「AI鷹眼」數位監考技術值得肯定,但防弊心態與行為資料收集,是否符合評量的原意?1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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