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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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 ... 目前線上:693人,瀏覽人次:70131125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76517B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80037676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點;並自98年8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80089781B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第6點;並自98年8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90155027C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3點、第4點;並自99年2月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 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補助實施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111961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153873B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76517B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基準: (一)以總經費之八成補助全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大學校院辦 理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其他子計畫;以總經費之二成推動區 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核結果及本部 預算額度定之。

(二)除配合本部政策推動辦理之短期專案補助外,學校應提出相對應 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與所屬機關( 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 ,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不得逾計畫總 額之百分之九十,學校並應依核定補助額度提出相對之配合款。

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情刪減下一 年度之補助經費。

(三)補助經費係供學校提昇整體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機制,學校 得基於全校整體性考量,聘請短期任教之教師及補強整修配合改 善教學環境所需之硬體,並得運用於聘用編制外之人員或編制內 人員(不包括行政人員)除法定給與外之各項人事費支出(例如 延聘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薪資 及延聘國內、外一流師資擔任特聘職教授);其用以延聘國外優 異教師者,任教期間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領,以提 升教學品質。

(四)前款經費不得用於下列情形: 1.新聘編制內師資。

但國內第一次聘任者,不在此限。

2.新建校舍建築。

(五)前二款經費之運用,學校應訂定各項人事費彈性薪資及給與要點 ,始得據以實施。

(六)因應本計畫聘用專、兼任研究人員、行政助理及教學(研究)助 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得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用支給標 準表核支;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自籌款勻 支。

3.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 費、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 強化學校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辦理。

學習型 助理支給之獎助學金,或僱傭型助理支給之薪資、勞健保及勞 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七)為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及國際移動力,或提升教師創新教學或全 英語授課教學之專業知能所執行必要之出國計畫,出國師生所需 國外差旅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報支,各出國計 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

學校推動計畫中有編列於招生時所提 供入學之獎助學金,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及第二點第三款 所訂子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要點辦理,如 有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 規定辦理。

(九)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除依前八款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 規定: 1.各項補助經費由中心學校保留部分統合推動之經費,其餘配合 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中心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之管控及 核銷。

2.已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第二期為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第二點第一款所定計畫經費補助之學校 ;其為中心學校者,本部僅補助支應中心運作及統合所需經費 ;其為夥伴學校者,除該校實際執行第二點第二款所定計畫且 協助推動該計畫外,本部不再予以經費補助。

3.所購置之硬體設備應以可發揮跨校間合作利益為前提,缺乏跨 校整合性、綜效性之計畫,不宜納入第二點第二款所定計畫中 執行。

但未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第二期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第二點第一款所定計畫經費補 助之學校,為執行全校性推動計畫者得納入區域教學資源中心 計畫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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