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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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大學對教學核心價值之重. 視,引導大學在教學方面進行整體性 ... (一)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獎勵個別學校整體性與制度性之提.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8年03月2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6年01月11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二)字第1050176517B號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大學對教學核心價值之重   視,引導大學在教學方面進行整體性與制度性之調整及改革,以   協助教師教學專業成長、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改善課程規劃內容   、營造優質教學環境、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並發展各大學之教   學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內容:     (一)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獎勵個別學校整體性與制度性之提     升教學品質,由各大學校院依其發展現況、系所特性、師生     結構、教學資源等條件,推動各項教學品質提升措施,以改     善學生學習成效、落實全人教育,提升畢業生就業競爭力,     並鼓勵學校建立明確自我定位、發展獨特利基、展現辦學特     色,以鞏固學校永續經營基礎。

    (二)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為建立教學卓越績優學校之模範推     廣、經驗傳承與資源共享平台,整合運用區域內各校可供分     享之教學資源,協助資源不足學校營造優質之教學環境,協     助教師專業成長,調整及改進課程,提升大學教學品質及學     生學習成效。

    (三)其他為促進大學教學、學習及資源等面向整體品質提升,倍     增全國學術資源質量,整合國內學術研究產出,並提供大學     校院豐富之通識教育課程與師資資源,及配合國家產業發展     及政策規劃方向之人才培育與國際化等子計畫。

  三、補助對象:     (一)申請資格:       1、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公私立大學校院。

      2、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1)由通過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審查之學校提出申請         。

        (2)本部得主動邀請學校辦理。

        (3)前小目之學校包括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執行績優         學校,及已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         心計畫(第二期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學校         。

      3、前點第三款所定子計畫:由各校提報計畫,本部依各該       子計畫需求進行審查。

    (二)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學校得提報計畫申請:       1、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1)師資面:           已設立協助教師教學專業成長之專責單位,建立          完善之新進教師輔導與教師教學專業成長機制,          並有實質成效。

          已訂定教師評鑑辦法,並自九十六學年度(含)          以前開始實施。

申請時應至少完成全校三分之一          以上專任教師之評鑑(包括試評)。

          辦理全校性教學評量,對評量結果有獎勵及改善          措施。

建立具體之教學改善回饋機制,並有實質          成效。

        (2)學生面:           已建立大一新生輔導機制,提供全校學生選課地          圖及學習諮詢。

協助學生進行職涯探索及生涯規          劃,並有實質成效。

          已發展全校性學生核心能力指標,並有強化學生          就業競爭力之具體措施。

          關注畢業生就業發展,已建立全校性之畢業生追          蹤機制。

建置畢業生流向資料庫,將畢業生之追          蹤調查資料回饋至教學及課程改善,並能據以協          助在校學生之選課、學習及職涯規劃。

        (3)課程面:           課程大綱上網率達百分之百,並於學生選課前完          成上網公布作業。

          於系所課程委員會納入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          、畢業生及學生代表,或其他得獲取學者專家、          產業界、畢業生及學生回饋意見之有效替代機制          。

          已建立課程定期檢討評估機制,使學習內容符合          社會發展趨勢。

      2、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1)擔任中心學校者應為通過年度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         畫審查,且有意願成立資源中心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

        (2)基於政策需求,必要時得由本部主動邀請獎勵大學         教學卓越計畫執行績優學校,或已獲本部發展國際         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第二期為邁向頂尖         大學計畫)補助之學校,擔任中心學校,或成立具         備特定功能,可整體提升教學成效之資源中心。

      3、第二點第三款所定子計畫:由本部依各該子計畫需求另       定之。

  四、補助基準:      (一)以總經費之八成補助全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大學校     院辦理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其他子計畫;以總經費之二     成推動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     核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

      (二)除配合本部政策推動辦理之短期專案補助外,學校應提出相     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     十。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     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第四點規定,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     助款上限不得逾計畫總額之百分之九十,學校並應依核定補     助額度提出相對之配合款。

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     或提供者,本部得酌情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三)補助經費係供學校提昇整體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機制,     學校得基於全校整體性考量,聘請短期任教之教師及補強整     修配合改善教學環境所需之硬體,並得運用於聘用編制外之     人員或編制內人員(不包括行政人員)除法定給與外之各項     人事費支出(例如延聘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薪資及延聘國內、外一流師資擔任特聘職     教授);其用以延聘國外優異教師者,任教期間最高薪資得     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領,以提升教學品質。

      (四)前款經費不得用於下列情形:        1、新聘編制內師資。

但國內第一次聘任者,不在此限。

      2、新建校舍建築。

      (五)前二款經費之運用,學校應訂定各項人事費彈性薪資及給與     要點,始得據以實施。

      (六)因應本計畫聘用專、兼任研究人員、行政助理及教學(研究     )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得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用       支給標準表核支;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       學校自籌款勻支。

        3、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       、健保費、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       上學校強化學校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辦理。

學習型助理支給之獎助學金,或僱傭型助理支給       之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       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七)為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及國際移動力,或提升教師創新教學     或全英語授課教學之專業知能所執行必要之出國計畫,出國     師生所需國外差旅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報     支,各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

學校推動計畫中有     編列於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及第二點第     三款所訂子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要點     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除依前八款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     下列規定:        1、各項補助經費由中心學校保留部分統合推動之經費,其       餘配合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中心學校應負責經費       執行之管控及核銷。

        2、已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第       二期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第二點第一款所定計畫經       費補助之學校;其為中心學校者,本部僅補助支應中心       運作及統合所需經費;其為夥伴學校者,除該校實際執       行第二點第二款所定計畫且協助推動該計畫外,本部不       再予以經費補助。

        3、所購置之硬體設備應以可發揮跨校間合作利益為前提,       缺乏跨校整合性、綜效性之計畫,不宜納入第二點第二       款所定計畫中執行。

但未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       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第二期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第       二點第一款所定計畫經費補助之學校,為執行全校性推       動計畫者得納入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中執行。

  五、申請程序:     (一)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1、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2、申請程序:各校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報計畫申請。

所報計       畫應為全校性之教學特色發展計畫,其屬個別系所計畫       或單一項目之改進計畫者,不予受理。

      3、申請文件內容:         (1)計畫摘要。

        (2)學校現況:包括行政及教學單位組織架構、學生人         數、師資結構、生師比、教學資源、軟硬體設備,         例如圖書期刊數、視聽、實驗及實習設備。

        (3)符合申請資格所列各項條件之具體說明。

        (4)學校中長程發展重點與特色,及與所訂各項教學特         色發展計畫之關連。

        (5)各項教學特色發展措施(包括理念、目標、策略、         執行方法、可能遭遇困難及解決方法、關鍵績效指         標)。

        (6)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除可供管考計畫執行進度之         投入面與產出面量化指標外,並應明列可供每年度         具體檢視計畫執行成果與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         效指標)。

        (7)經費需求(包括學校配合款),並簡要說明補助經         費與計畫經費有落差時,學校執行計畫之優先排序         。

        (8)曾獲本項經費補助學校,應就歷年辦理情形,提報         執行成果(包括獲本部經費補助情形)。

        (9)檢附學校相關法規辦法、調查表式、分析報告、課         程規劃及其他補充資料,其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         網址,以供檢視。

    (二)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1、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2、申請程序:由中心學校及夥伴學校共同研擬訂定計畫,       並由中心學校統一向本部提出申請。

中心學校應取得各       參與學校之合作意願書,明確訂定資源中心目標及功能       ,調查盤點區域內可供分享之教學資源,並舉出各校在       教學發展與學生學習上之重大需求。

      3、申請文件內容:         (1)計畫摘要。

        (2)區域分析:           資源中心區域範圍內之學校分析。

          資源中心涵蓋之夥伴學校及特性分析。

          資源中心範圍內可供分享之重要教學資源調查盤          點。

          資源中心夥伴學校之重要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需          求分析。

        (3)資源中心組織架構:           中心學校:說明學校現況及符合擔任中心學校之          條件及資格。

          夥伴學校:夥伴學校與中心學校合作優缺點          (SWOT)分析,並根據分析結果提出發展策略及          行動方案。

          指導委員會:資源中心應成立指導委員會,由參          與學校之校長或副校長共同組成,以中心學校校          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督導資源中心業務推動事宜          ,並應建立產、學、研等專家代表諮詢機制。

          推動工作小組:為利資源中心事務之推動,應設          推動工作小組,由各參與學校指派之一級行政主          管共同組成,並置專任主管一人及專職工作人員          若干人,負責執行資源中心業務。

          各參與之夥伴學校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          動資源中心業務,進而推動各項校內教學品質提          升措施。

        (4)資源中心運作架構:           資源中心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包括夥伴學校)          。

          資源中心擬聘人員之背景資料(包括夥伴學校)          。

          區域教學資源分享平台之架構、主要內容及管理          機制。

        (5)資源中心年度工作計畫,應參酌區域內學校特性、         需求及相關資源,敘明資源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6)資源中心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除可供管考計畫執         行進度之投入面與產出面量化指標外,並應明列可         供每年度具體檢視計畫執行成果與產生效益之質化         、量化績效指標)。

        (7)資源中心之永續發展機制。

        (8)可能遭遇困難及解決方法。

        (9)資源中心經費需求,並說明補助經費與計畫經費有         落差時,資源中心執行計畫之優先排序。

        (10)檢附學校相關法規辦法、調查表式、分析報告、          課程規劃及其他補充資料,其得提供線上文件及          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三)第二點第三款所定子計畫:由本部依各該子計畫需求另       定之。

  六、審核程序:     (一)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1、初審: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根據各校所       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初審通過校數至多以複審預計通       過校數之二倍為原則。

      2、複審:通過初審之學校,由本部安排簡報會議,必要時       並得赴校實地訪視後,再召開複審會議決定通過名單。

      複審通過校數以大學總校數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為原則。

為簡化作業程序,本部得對既有教學卓越計畫       執行績優學校採一次核定二年計畫方式,並視學校第一       年執行情形決定是否續撥第二年經費。

    (二)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1、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就各申請案件進行審核,審核過       程中得邀請學校列席說明。

      2、經本部核定設立之資源中心,應採開放方式提供區域內       其他學校參與成為夥伴學校。

      3、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資源中心運作狀況。

      4、各資源中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由本部       組成考評小組實地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是否繼       續補助及補助額度決定之參考,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中心       學校。

    (三)第二點第三款所定子計畫:由本部依各該子計畫之規劃需求     ,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審核指標:     (一)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1、共同性審核指標:         (1)提升教師教學品質:           強化教師專業成長單位之功能與特色。

協助教師          改善教學方法、提升教學成效之具體措施。

例如          發展教學診斷與輔導之工具及機制、建立微型教          學實驗室、鼓勵分享成功教案、提升教學設備。

          教師評鑑及教學評量之落實與改善措施。

建立教          學成效績優教師之獎勵機制,並對評鑑成績不理          想之教師或評量結果不理想之課程,建立具體有          效之追蹤輔導或處理改善機制。

鼓勵教師精進教          學品質、提升教學成效及開發可強化學生學習效          果之新教材,並於教師升等、教師評鑑、教學評          量制度中提供具體有效之激勵誘因。

推動可合理          化教師工作負荷之措施。

          強化教師教學與實務、產業及社會發展趨勢連結          之具體措施。

鼓勵教師輔導學生之職涯發展,或          推動其他可有效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之具體措施          ,例如輔導學生參與業界見習實習。

          鼓勵教師結合專業課程與校外(例如社區、國中          小、福利機構、公益團體、文化單位)志工服務          ,推動服務學習,或其他可有效提升學生公民素          養及服務精神之具體措施。

        (2)強化學生學習成效:           建立具特色之大一新生輔導機制(例如選課輔導          、生活適應、職涯探索、生涯規劃)。

          建立學習成效不佳學生之預警機制及輔導措施。

         推動其他可強化學生學習動機,提升學生學習風          氣之有效作法。

例如設置宿舍學習空間、輔導學          習角落、鼓勵學生藉由社團或讀書會等方式進行          主動學習等措施。

          配合校、院、系之教育目標,發展學生核心能力          指標,並建立對應之檢核機制及畢業門檻。

建立          有效協助學生提升中文與外語表達溝通能力之措          施及機制。

          建立畢業生長期追蹤機制,掌握畢業生就業狀況          (包括就業率、雇主滿意度、畢業生滿意度、雇          主回饋意見、畢業生回饋意見),並根據畢業生          與雇主回饋意見,對課程與教學方法進行檢討及          改善。

          強化職輔單位組織及功能、協助學生至業界見習          實習並建立全校性實習輔導機制、協助學生建立          生涯(學習)歷程檔案、提升學生取得專業證照          之比例,或其他可具體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之全          校性措施。

          鼓勵學生關懷社會弱勢、協助社區發展、參與志          工服務或從事其他可提升學生公民素養及服務精          神之活動。

        (3)改善課程學程規劃:           健全各級課程委員會之組成與運作。

建立機制,          納入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畢業生、在校學          生之建議與回饋意見,並據以進行課程檢討及改          善。

建立教師開授課程與專長相符之審核機制。

         檢討各系所畢業總學分數下限,及各系所專業領          域課程與非屬該專業領域課程學分數比例之合理          性,兼顧學生專業與跨領域學習之需求。

定期提          出課程檢討及改善報告。

          各系所依據課程內容與教學方法,建立系所課程          與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之關連表,並配合學生畢          業進路,建立完善之課程地圖,以協助學生選課          及學習規劃。

          整合跨系、院資源,建立跨領域學程(以二十學          分至三十學分為原則)。

跨領域學程應有相當修          課人數及相當比例之跨系、院修課學生,且選修          學生應有相當比例得完成完整學程,取得學程證          書。

對已開設之跨領域學程,應進行定期效益評          估,並有明確退場機制。

          強化共同與通識課程之具體措施。

強化專業課程          與實務、產業及社會發展趨勢連結之具體措施。

         強化服務學習或公民培力相關課程之具體措施。

      2、學校特色審核指標:         (1)學校應客觀評估其系所特性、師資結構、教學設備         、學生素質等因素,並在學校現有基礎上,考量學         校發展願景及教育目標,研提具學校特色及創新性         ,及可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強化學生學習成效、改         善課程學程內容之措施,並應說明學校之推動單位         、具體作法、實施步驟、預期成果及產生效益、關         鍵績效指標、自我改進機制。

        (2)特色規劃內容得包括前目所定「共同性審核指標」         之內容,並應以整合方式呈現。

學校亦得於前目共         同性審核指標之計畫內容外,另定可凸顯學校特色         及具創新性之主題項目。

學校得就下列重點進行說         明:           提升教師教學品質措施之創新性及與學校特色之          關連。

          強化學生學習成效措施之創新性及與學校特色之          關連。

          改善課程學程規劃措施之創新性及與學校特色之          關連。

          其他可凸顯學校特色與具創新性之措施及規劃內          容。

      3、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         (1)明確列舉執行方法、實施步驟、可能遭遇之困難及         解決方法。

        (2)除可供管考計畫執行進度之投入面與產出面量化指         標外,並應明列可供每年度具體檢視計畫執行成果         與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績效指標應有         完備性及合理性。

        (3)嚴謹有效之管考機制。

    (二)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1、資源中心組成架構及推動機制之妥適性。

      2、資源中心內教學資源之盤點、整合、分享、互補程度。

      3、中心學校協助夥伴學校提升教學品質、強化學習成效、       改善課程規劃之措施及機制。

      4、資源中心計畫內容之預期效益(須能產生跨校綜效,滿       足跨校學生之重要學習需求,並具有足夠之學生或教師       跨校受益規模)及可行性。

      5、績效指標、預算編列、管考機制之合理性、完備性及嚴       謹性。

    (三)第二點第三款所定子計畫:由本部依各該子計畫之目的另定     之。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     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     方案辦理。

    (二)使用本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     妥「○○年度○○○○○○○○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籤     ,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

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     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三)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因中心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之管控     及核結,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中心學校保留作為統合推動之經費,由中心學校統一審       核(填報)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其餘配合       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者,由各夥伴學校備領據向中       心學校請款並撥付後,其經費報銷、支出憑證及「經費       收支報告表」,應由各夥伴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       將「經費收支報告表」送中心學校彙整,中心學校仍應       負經費執行之管控責任及向本部辦理結案事宜。

各中心       學校有結餘款者,應依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       額之比率繳回;其屬實施校務基金者,亦同。

      2、本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區域教學資源中心之資源應開放予各校共享,藉由         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建立資源整合機制,達資源利用         之最大功能。

所購置之固定資產,應以發揮跨校間         合作利益為前提,並提供區域內各校借用及共享。

        (2)執行計畫學校(包括配合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         者)有固定資產之添置者,應由學校財產管理人員         驗收蓋章,列入財產目錄。

        (3)計畫內所購置之財產,計畫執行學校於計畫完成後         ,或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為免閒置,得依相關規         定,商請計畫執行學校撥借其他機構使用。

  九、績效考評機制:     (一)本經費補助係供大學研提措施並落實執行,以提升教師教學     品質、強化學生學習成效、改善課程學程規劃、學校整體達     成教學卓越為目標。

為求經費有效運用,應以年度訪評方式     對各校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果進行整體績效考評,其考評結果     並作為本部補助學校續辦,及次年度經費核撥數額之主要參     據。

    (二)管考方式如下:       1、平時管考:由各校提報書面執行報告,依實際執行情形        填寫報告表及相關表件後,送交本部審核。

      2、年度考評:         (1)由各校辦理自評,檢討計畫執行成效及缺失,並提         出改進措施或建議。

        (2)由本部組成考評小組至各校進行實地考評。

考評結         果納入本部是否繼續補助下一年度經費之依據,以         符合競爭性經費之宗旨。

        (3)每年度計畫結束前由本部辦理各校師生教學滿意度         調查,以了解執行成效。

      (三)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       成果報告表併同成果及自評報告提報本部考核。

本部得       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       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十、預期效益:     (一)建立以優異計畫申請競爭性經費之客觀補助模式:政府對私     立校院之補助,或公立學校之校務基金,應以優異計畫申請     競爭性經費作為編列之主要依據,並以其實際辦學績效為核     撥之依據。

    (二)整體教學環境之提升:鼓勵學校發展特色及提升教學品質,     建立自我定位,激勵各類型學校積極於其專長領域中追求卓     越,並得整體調整大學運作方式及發展策略。

    (三)培育高級人才並提升國家競爭力:高級人才之培育係國家整     體競爭力提升之重要指標,高級人才培育之品質及水準之提     升間接提升我國產業及社會水準,有益於整體社會經濟發展     ,促進產業升級,對國家正面形象之建立有事半功倍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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