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被撤銷廢止後,人民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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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5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的損失,應給予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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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被撤銷廢止後,人民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該怎麼救濟?
行政處分被撤銷廢止後,人民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該怎麼救濟?
Q:行政處分被撤銷廢止後,人民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該怎麼救濟?
A:當行政處分被撤銷廢止時,人民可能會因為信賴行政處分而遭受財產損失,此時分為兩種情形,一是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一是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
一、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授予利益的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在補償的額度上,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的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3項,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的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5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的損失,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關於額度、對額度不服的救濟及補償請求權的時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2項、第3項、第121條第2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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